自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以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集中采購業務的管理舍得花氣力,下功夫,動真格,而對分散采購漠然置之,放任自流,壹味地“抓大放小”。給采購人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分段肢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逃避監管以有可乘之機,有空可鉆。因此,強化分散采購行為的監管,堵塞監管的漏洞,顯得尤為必要。定點采購模式不失為規範分散采購行為的“壹劑良藥”。這就要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著力監管抓“六定”: 定點供應商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最好。
審查供應商投標資格。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投標報名供應商的遵紀守法、商業信譽、履約業績、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能力等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將合格的供應商列入供應商庫,確保講信譽、守承諾、質量好、服務優的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具有投標資格,進行公開招標活動。
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中標定點供應商。對定點采購項目分門別類,逐項招標,從方案的議定、招標公告的發布、評分標準的制訂到中標結果的公開,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最終確定中標定點供應商名單。
強化對定點供應商的資格管理。建立健全的定點供應商資格管理制度,對中標定點供應商統壹頒發資格證書,限定定點供應商的類別與範圍、有效期,促使其在規定的範圍內自覺規範政府采購行為。 中標定點供應商取得了定點采購供應商資格,不是捧上了“鐵飯碗”,踏進了“保險箱”,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得以自己在招標文件中的報價綜合優惠率(折扣率)為標準,履行自己在采購價格上的優惠,抱著誠信的態度為采購人讓利,提高企業的信譽度,提供優質的公***產品,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保質保量完成采購業務。
同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密切關註定點采購市場的價格行情,加強對定點供應商的價格、產品質量的跟蹤監督,有效地遏止定點供應商降低質量、擡高價格等行為。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以定點采購項目完成的時間周期為依據,以節約采購成本、方便采購人為目的,合理確定定點供應商的服務周期。不宜定得太短,否則增大重復招標成本,損害定點供應商的利益,但也不宜定得過長,否則出現行業壟斷行為,不利於公平競爭。
服務期壹般以會計年度為準,這樣既方便采購人與定點供應商資金結賬,克服采購人“寅吃卯糧”的行為,又便於擴大市場競爭,規範定點采購市場的秩序,讓更多的供應商有公平發展的機會。 建立定點采購履約質量擔保制度。依照《政府采購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定點采購合同中要明確雙方約定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數額標準、支付方式與返還方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加大對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的監督,對其不良行為公開曝光,取消其定點采購市場準入資格。
建立服務承諾管理制度。加強對定點供應商信守承諾情況的監督,促使定點供應商要以優質的服務取信於采購人,履行四項承諾,即承諾質量“三包”(包退、包換、包賠),承諾質量保證期限,承諾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承諾提供上門維修服務。
健全定點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機制。壹方面要向定點供應商明確投訴事項的條件和範圍,促使定點供應商自覺分清責任,明辨是非,避免亂投訴、瞎告狀。另壹方面要為定點供應商提供便捷的投訴渠道,正確投訴,及時受訴處理,給投訴的定點供應商壹個滿意的答復,逐步實現定點采購投訴處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 定點采購,極大地滿足了采購人及時性和多樣性的采購需求,大大縮短了采購時間,提高了采購效率。
但是,由於大多數定點供應商在與采購人同城的地點經營,采購人信用意識淡薄,常以資金周轉不靈、結算程序復雜為由,采購時簽單欠賬,結賬時采取種種手段克扣采購項目資金,迫使定點供應商帶資、墊資甚至負債經營,令定點供應商叫苦不叠,乃至無利可圖。
因此,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定點采購活動應把握政府采購資金來源的保障原則,堅持“先預算後計劃”、“先資金到位後采購”的管理理念,必須保證采購人有“錢”才下達采購計劃,建立定點采購證或采購卡報賬審核制度,作為“買賣”雙方資金結算的依據。
再者,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把關合同的監督和驗收,將采購單位報送的申請付款的相關文件審核無誤後,實行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給定點供應商,簡化付款程序,減少資金流轉環節,縮短付款時間,有效地維護定點供應商的合法利益,確保定點采購的產品好、質量高、服務優,維護好政府采購的信譽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