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壹和規範全市人才積分制入戶工作,加快人才入戶辦理,根據《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壹、申請對象
(壹)基本條件。申請入戶我市,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2.無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超生的,夫妻雙方必須接受處理完畢滿5年;其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妻雙方必須接受處理完畢。
3.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4.在廣東省內參加社會保險。
5.持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二)積分條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人申請入戶的條件進行量化評分,當申請人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100分時,經公示無異議的,獲得入戶資格。
二、申請積分制入戶所需資料
申請人申請時,應壹次性提交所需資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核驗原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隨遷人員的,應在申請時壹並提出。
(壹)基本資料。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戶申請時,應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1.申請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
2.申請人本人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3.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聲明(現場填報)。
5.在莞就業、經商證明材料。(1)就業的,提供以下任壹種材料: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單位證明;(2)以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3)經商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4)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通過核查其在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作為在莞從業的依據。
6.目前在我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目前在省內其他城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二)積分材料。申請人應按照《東莞市積分制人才入戶計分標準》,提供相應積分項的證明資料,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不得通過審核或加分。《東莞市積分制人才入戶計分標準》各積分項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申請人提供學歷證書。其中,提供大專及以上學歷證書必須是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畢業證書,且需出具《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在教育部學信網或廣東省人力資源部門技工教育網站上查詢到個人學歷情況的,可不用提交《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但必須在遞交申請當日,向受理點提交以上網站有效的驗證查詢碼。
2.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或行業註冊執業資格。申請人提供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行業註冊執業資格證書。
3.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在我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在省內其他城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4.工作時間。選擇以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分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號碼由社保部門直接核實;選擇以工作年限計分的,提供勞動合同(2008年前的勞動合同須辦理鑒證),由人力資源部門審核;選擇以在我市經商營業年限計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由工商部門審核(以上三種計分方式三選壹)。
5.年齡情況。由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自動評分。
6.居住時間。選擇以居(暫)住證核定的,提供歷年流動人口居(暫)住證;選擇以在莞工作時間核定的,由系統根據在莞工作時間核定結果自動計算;選擇以新莞人信息服務管理系統核定的,提供身份證(以上三種計分方式三選壹)。
7.居所情況。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產權證或已辦理合同備案的購房合同(非住宅類房產、自有居所所在鎮街與申請入戶鎮街不壹致的均不加分)。
8.參加我市社區誌願服務、誌願者服務。參加我市誌願者服務的,提供由鎮街團委、誌願者服務中心開具的其在本鎮街內參與誌願服務的時數證明;參加我市社區誌願服務的,提交《社區誌願者服務積分入戶審核表》。
9.參加義務獻血。提供東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無償獻血證》。
10.慈善捐贈。提供慈善組織捐贈證明。
11.表彰獎勵。提供榮譽證書。
12.個人投資。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13.納稅情況。填報《納稅情況登記表》,並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繳稅憑證。
14.科技方面。提供發明專利或優秀科技成果相關證書。
15.技能競賽。提供參加國家、廣東省及我市人力資源部門(或原勞動部門)主辦或與部門、行業組織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獎項相關證書。
16.納入我市計劃生育屬地管理。由本人申報《東莞市積分制人才入戶計劃生育證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已上環的,提交上環證明或現居住地計生服務所出具的半年內的查環查孕證明;已結紮的,提交結紮證明。
17.地區引導。由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自動評分。
18.企業引導。由受理部門在受理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或者工作證明在系統上勾選企業名稱及機構代碼;由社保部門核實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與工作單位壹致及繳納時限。
19.對口幫扶。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
20.選拔考試。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由鎮街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局提供的詳細名單核實評分。
三、積分制入戶申請辦理程序
申請積分制入戶的,按照“壹口受理、並聯審核”的要求,由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相關職能部門和機構負責審核、評分。
(壹)申請受理。申請人原則上向自有居所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申請入戶;無自有居所的,向工作單位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申請入戶。申請方式有兩種:壹是直接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請;二是登錄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成功後,須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確認報名。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後,窗口工作人員應將申請人基本信息錄入積分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現場打印受理回執,同時對申請人提交的各類紙質資料歸檔處理。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應於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移交相應職能部門或機構審核。
(二)資料初審。在收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移交的資料後,初審職能部門和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登錄積分制信息管理系統對審查資料所涉及的指標內容進行評分。申請人可登陸東莞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查詢審核進度。
(三)資料復審。資料初審完成後,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於當天確定入戶候選人員名單(積分達到100分),並提交轄區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核查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是否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核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查詢公示。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之後,登陸東莞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查詢復審結果和最終積分。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根據申請人資料審核情況,將符合入戶基本條件且積分達到100分的申請人列為入戶候選人員,在新莞人服務管理局網站動態實時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受理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於當天發放《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加蓋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公章有效。
(五)復核核查。申請人對入戶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受理部門告知審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檔案激活。對於未獲得入戶資格的申請人,納入積分制檔案管理。積分情況如有調整並達到入戶規定分數的,可向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重新提出入戶申請,補交相關證明材料,激活積分管理檔案,避免反復提交資料的現象出現。
四、戶口遷移
(壹)申請入戶。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持《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到擬入戶地公安分局填寫《東莞市入戶人員信息表》(公安部門根據人口信息采集要求制訂)和《入戶申請審批表》,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入戶手續的,視為放棄入戶資格。
(二)入戶資料。申請人辦理入戶手續時,除提交《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外,還需根據自身實際按如下情況提交相應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
.已婚、再婚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離異、再婚人員須收取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請人需收取未婚證明;申請人喪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材料;因喪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外,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還應收取與前配偶結婚證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3.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入戶人屬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隨遷子女屬收養的,以《收養登記證》代替《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屬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撫養歸屬法律文書。
4.遷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或已辦理合同備案的購房合同。
(三)入戶辦理
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審核,並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遷證明。申請人持戶口準遷證明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回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石龍、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任何鎮街、部門、社區不得增設額外的入戶條件和程序,任何組織、機構及社區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具有入戶資格的申請人入戶,不能向入戶人員收取工本費之外的任何費用。
(四)入戶通報。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戶籍遷入人員情況通報轄區社區居委會,並每月定期將人才積分制入戶辦理情況匯總報至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
五、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4月2日起實施,實施機關需要對本實施細則內容進行修訂的,應當根據《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和細則實施情況報市政府批準。
六、本實施細則由市新莞人服務管理局、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