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主要包括什麽: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二、侵犯知識產權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壹般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停止侵害;
3、由於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使得知識產權的取得、保護與行政機關關系密切。因此,在侵犯知識產權糾紛中行為人的行政責任不可忽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所導致的行政責任主要有三種,即停止侵權、沒收和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