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風險不同:獨家代理不承擔經營風險。承接發行權,需要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3.目的不同:傭金是通過代理賺的,商業利潤是通過分銷賺的。
4.不同的特許經營:獨家代理享有在特定區域和壹定期限內代銷指定商品的獨家權利;經銷商擁有的獨家經營權包括獨家購買權和獨家銷售權。
5.與委托人的關系不同:委托人不能再委托該地區的其他代理人,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不同於獨家經銷的買賣關系。
中國法律不承認發行權。然而,發行權的解釋並沒有嚴格的定義。所以兩者的法律定義並不明確。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基本情況:
在神州XX網絡有限公司訴上海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壹案中,原告主張涉案軟件的發行權來自神州通信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遊戲相關權益轉讓自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原告也取得了遊戲著作權人及其母公司的認可,即與原告簽訂了國際許可和批發協議。
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自行出具相關授權委托書,證明其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取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涉案遊戲軟件產品的合法權利。
但是,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是否從涉案遊戲軟件的著作權人處取得了相關的生產銷售權,是否允許其將該遊戲軟件的生產銷售權轉讓給他人,然後他人又允許其由原告在原審中使用,缺乏相應的證據。壹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述原告提及涉案遊戲軟件由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進口發行,上訴人完成收購後,由上訴人負責進口發行,足以說明上訴人從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遊戲軟件的全部權利,並享有在中國大陸的獨家代理權;
第二,國際許可和分銷協議也明確規定上訴人是唯壹的、單獨的經銷商,其享有的權限屬於獨家經銷權,可以獨立提起侵權訴訟。
法院評論:
經各方核實確認,涉案遊戲軟件著作權為暴雪娛樂公司,暴雪娛樂公司未參與訴訟。因此,神州XX網絡有限公司應對其能否成為涉案遊戲軟件著作權人的利害關系人,是否具有本案訴訟資格進行充分證明和說明。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有權單獨起訴,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著作權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原告應首先向法院提供涉案著作權歸屬的證據,以證明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具有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是否具有單獨起訴的資格。在分析之前,需要區分獨家經銷權、獨家代理權和獨家許可權的區別,這也是本案原告的困惑所在。
獨占許可是指獨占許可,即除了被許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獨家許可方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
獨家經銷是指經銷商與制造商或供應商達成協議,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買和銷售指定的商品。就分銷而言,供應商和分銷商之間存在買賣關系。
經銷商自擔風險,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和轉售。在這種只有經銷關系的情況下,經銷商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
理由之壹是,獨家經營權只是對特定商品的壹種財產權,這種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能約束合同雙方,這種約束力不應延伸至第三人;
其次,作為訴訟主體,必須與訴訟客體有利害關系。軟件侵權的訴訟標的是軟件著作權,只有軟件著作權人和獨占許可權人才能依法單獨提起訴訟。
獨家特許不同於許可使用。獨占特許權所有者享有軟件產品本身的所有權。壹旦購買,軟件著作權人就窮盡了產品本身的權利,而許可使用則授權被許可人在有限的時間內使用軟件,軟件著作權人仍然享有軟件的著作權。
獨家代理權是指在指定地區和壹定期限內購買和銷售指定商品的獨家權利。獨家代理應單獨代表委托人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委托人不得在該地區指定第二代理人。
它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支付傭金的壹種商業模式。獨家代理人是否享有訴訟資格,需要軟件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
本案中,原告主張其享有獨家代理權和經銷權,混淆了獨家許可和獨家代理的區別。只要沒有軟件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他就不具備單獨提起侵權訴訟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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