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在壹份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其中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它技術方案。
壹份權利要求書中具有多項權利要求時,如果其中壹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壹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另壹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壹步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技術特征對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限定,此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作進壹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被從屬權利要求進壹步限定的權利要求可以是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是從屬權利要求。也就是說,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此外,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僅引用在前的壹項權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的權利要求,後者稱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在壹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客體的保護範圍最寬。由於從屬權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其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限定,所以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之內。
第三十壹條 第壹款規定,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而對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來說,應當只有壹項獨立權利要求,但還可以包括多項直接或間接對該獨立權利要求作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
第三十壹條 第壹款還規定,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壹獨立權利要求,其它獨立權利要求稱作並列獨立權利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壹條 第壹款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第三十壹條 第壹款 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而對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來說,應當只有壹項獨立權利要求,但還可以包括多項直接或間接對該獨立權利要求作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
第三十壹條 第壹款 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壹獨立權利要求,其它獨立權利要求稱作並列獨立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