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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政府的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法律對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 籍貫 、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後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 行政訴訟法 》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範圍作了明確的分工: 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壹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 起訴狀 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行政強制法》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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