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監督和管理技術援助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檢查。第五條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技術援助項目有關的政府間事務,負責技術援助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第六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對外技術援助管理事務。第二章 項目采購管理第七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範圍內根據援外項目采購規定選定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定對外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對所承擔的技術援助項目任務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第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采購以技術援助方案的技術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經濟合理性作為主要選擇標準。
技術援助方案是指根據技術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術實現手段和標準,實現技術援助目標的規劃、路徑和程序等內容。其中,技術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提供物資設備和提供工程服務等不同類型。
對於技術實現路徑簡單明確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可以在采購程序中確定統壹的技術援助方案,並根據方案響應性和經濟合理性依法選定實施單位;對於實現同壹技術目標路徑多元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采購程序中依法選定技術援助方案及實施單位。第九條 對於技術援助項目內容較為復雜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項技術資質為兩項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項技術資質的單位單獨投標,也可由投標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或者與其他投標單位另外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聯合體牽頭單位應當具備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資格。聯合體各方在項目中標後應當***同與項目管理機構簽訂項目實施合同,並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第十條 根據立項要求或實施管理實際情況,如技術援助項目涉及由唯壹供貨單位提供的物資或唯壹服務單位提供的專利、專有技術服務,項目管理機構應根據援外項目采購規定,提前與相應物資或服務提供單位議定采購價格和條件,列入項目招標文件,並監督相應物資或服務提供單位向所有競標單位落實議定采購價格和條件。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招標文件列明的議定采購價格和條件與唯壹供貨企業和專利或專有技術服務提供單位簽訂內部分包合同,並將分包的物資或服務任務的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納入技術援助總承包責任範圍。第十壹條 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向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下達實施任務通知函。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憑實施任務通知函辦理技術援助人員出入境以及設備物資的檢驗通關。第十二條 中標單位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務進行轉包,也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關鍵性或主體性工作任務分包或分解成若幹部分分包。
中標單位將本單位技術資質不能覆蓋的非關鍵性或非主體性任務分包給其他專業技術單位的,其分包內容、分包單位選擇和分包金額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投標書中載明,作為中標條件審定並寫入合同約定。
分包方式壹旦確定,不得變更。中標單位應當按投標文件中載明的分包方式簽訂分包合同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確需變更或新增分包的,應當按變更合同程序辦理。第十三條 合規分包不排除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何義務。第三章 項目管理程序第十四條 商務部負責審批技術援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並辦理立項。
立項後,項目管理機構在政府間立項協議以及商務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範圍內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