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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的條件有哪些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指壹項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應當具備的實質性條件。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具體內容:

1.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盡管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但在壹定的期限內提出專利申請的,仍然具有新穎性。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2.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例如,申請專利的發明解決了人們渴望解決但壹直沒有解決的技術難題;申請專利的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申請專利的發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申請專利的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壹項發明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前提是該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不造成環境汙染以及能源或者資源的嚴重浪費,不會損害人體健康。如果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缺乏技術手段,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違背自然規律,或利用獨壹無二自然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方案,則不具有實用性。

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和美觀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與申請日前已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觀性是指外觀設計用在產品上時能使人產生壹種美感,增加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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