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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怎樣確定?

專利權是無形財產權,作為壹項民事權利,其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具有顯著的差異。有形財產權的客體是看得見、摸得到的財產,其保護範圍是確定的。而專利權屬於智力成果權,是無形的,這就需要法律對其保護範圍予以界定。對此,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雖然專利法對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規定卻仍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就這壹問題進行壹番探討。本文僅以專利無效行政案件為例,探討如何通過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壹、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基本原則在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方式上,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壹是"周邊限定制",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完全由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來確定,並且要求只能根據權利要求書用詞的字面意義嚴格、忠實地進行解釋,以界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二是"中心限定制",是指專利的保護範圍是由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來確定的,權利要求的作用僅僅是供專利局和公眾來判斷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可以通過說明書和附圖較為自由地對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但是,在專利制度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無論是哪個國家都沒有采用過上述極端的"周邊限定制"或"中心限定制",而是或多或少地趨於兩者的融和,這就形成了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因此,《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壹立法原則。對於"折衷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進壹步解釋道: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壹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由於周邊限定制嚴格限定了專利的保護範圍,也較嚴格的限定了私權的行使,其更加傾向於維護公***權益,因而壹些專家學者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經濟技術的發展狀況提出,雖然我國專利法中規定了解釋權利要求的折衷制,但法院在實踐中應嚴格把握解釋的尺度,應更靠近周邊限定制,否則將影響到公眾利益,阻礙我國經濟、技術的發展。二、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司法實踐1、當事人自認對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影響。眾所周知,專利權保護範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客觀內容為準,但當權利要求確定並授權公告以後,能否通過當事人自認的方式重新確定專利權保護的範圍呢?案例:重慶市永固工程拉筋帶廠有限公司、重慶永固實業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壹種雙向加強型土工格柵,其特征是:為分組縱向與分組橫向的金屬絲(1)與工程塑料(2)復合而成的格柵狀結構。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口頭審理中,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壹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與對比文件中的排列方式相同,即間隔平行排列。於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476號決定中認可了上述內容,並在此基礎上,評價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對此兩審法院均認為,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沒有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不能用於確定專利權利的保護範圍。雖然雙方當事人在無效程序中均認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壹組金屬絲中各金屬絲的排列方式為間隔平行排列,但是該技術特征在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無明確記載,且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是客觀的,其對所有公眾發生效力,不能基於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的主觀認識而發生變化。因此,在評價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時,當事人的自認不應予以考慮。2、說明書和附圖在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中的作用。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而不能限定或改寫權利要求。如果壹項技術特征在說明書或者附圖裏有所體現,但是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這個技術特征就不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內。在司法實踐中,說明書和附圖如何"解釋"權利要求是存在爭議比較大的壹個問題,筆者嘗試著確立以下基本原則:首先,權利要求中已經明確記載的內容,不需要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其次,權利要求中出現的自造詞或其他含義不清的內容,可以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周步宏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i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壹種太陽能熱水器水位自動控制儀,其特征在於:有裝於熱水器外的水位探頭,水位探頭與壹水位控制電路相連接,水位控制電路中有控制信號處理電路,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前述水位探頭連接,並與裝於太陽能熱水器進水管處的電磁閥連接,控制信號處理電路與電源電路相接,水位探頭中包括壹絕緣主體,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兩電極接有探頭線,在絕緣主體壹端的不銹鋼電極上裝有金屬頭部。"對比文件是壹名為"太陽能熱水器加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特征在於包括設置在太陽能熱水器貯水箱溢水管上的探頭,設置在貯水箱進水管上的電磁閥,控制板與探頭和電磁閥連接。該裝置在貯水箱的溢水管上設置壹容器,探頭的導電片A、B設在容器內,導電片之間距離為1cm,容器的上部接溢水管。其說明書記載:當處於容器內探頭的導電片A、B浸入水中時,電壓通過繼電器閉合的觸點和水的導電作用加到繼電器的電磁線圈上......閥關閉停止加水。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本專利兩電極與絕緣主體的位置關系的認定產生了爭議,且周步宏主張本專利水位探頭的連接位置與對比文件不同。首先,由於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絕緣主體兩端有不銹鋼電極",對此可能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壹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內,壹是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在本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含糊不清的情況下,壹審法院根據說明書中"熱水器水滿後,水從溢水管溢出使兩個電極通過水電阻連通,向外送壹個正脈沖"的記載,認定本專利的不銹鋼電極在絕緣主體外,這與對比文件在通常狀態下探頭容器中兩導電片之間利用空氣進行絕緣,當兩導電片浸入水中時電路接通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其次,關於本專利的水位探頭的安裝位置,在權利要求中的記載是不清楚的。壹審法院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周步宏在無效程序口頭審理中關於"水位探頭中的金屬頭部是用於安裝在水管上的連接裝置--......"的陳述來理解,得出了本專利水位探頭上金屬頭部的作用僅在於連接探頭與溢水管的結論。因此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上述區別均不存在,最終壹審法院認定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此案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筆者認為,這是壹個權利要求出現含義不清的內容的典型案例。由於對該技術特征的理解並不是唯壹的,這時可以根據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解釋權利要求,從而正確劃定專利的保護範圍。從壹審後當事人均未上訴的結果看,這種解釋是可以被各方當事人接受的。第三,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內容,因不存在解釋的基礎,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進行解釋。如案例1:深圳市中自漢王科技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名片型掃描器"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iv]。專利權人為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壹種名片型掃描器,將名片的資料轉換為電子訊號而輸出至壹資料處理裝置,其特征在於有壹容置空間的殼體,該殼體設有壹名片入口及壹名片出口,名片入口與名片出口皆與該容置空間相通;壹驅動、掃描裝置,包括壹固定於該容置空間內的支承架、壹定位於該支承架上的光學掃描元件、壹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壹間隔距離的滾桿、壹設於該支承架的驅動馬達,以及壹設於該支承架上用以連接該驅動馬達及該滾桿的減速齒輪組;及壹電性連接光學掃描元件及驅動馬達的電路板,由該電路板可提供驅動馬達的電源,並控制光學掃描元件資料的傳輸。"本專利說明書記載:滾桿兩端各套設有壹樞接套,可相對置於第壹支承件與第二支承件上所設的樞接孔,使得滾桿恰可與光學掃描元件用以接觸名片的掃描表面呈平行且具有壹定間隔距離。第壹、第二支承件上的樞接孔大於滾桿兩端的樞接套的外徑,使得滾桿可於第壹支承件及第二支承件件的上、下方向作有限距離的活動。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701號決定中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的區別技術特征僅在於"壹樞設於該支承架並與該光學掃描元件呈平行且具有壹間隔距離的滾桿",根據說明書的記載,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滾桿應理解為可以上下浮動,否則無法實現有效的掃描。壹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僅可看出,本專利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有間隔距離而不能得到滾桿與光學掃描元件之間的距離是可變的結論。"樞設"作為本領域常用技術術語,其本身不具有上下浮動的含義,"權利要求1中的滾桿可浮動"的觀點僅在說明書中記載,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記載,在評價創造性時不應予以考慮。二審法院則認為,本案中爭議專利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但在說明書中則明確提到。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掃描儀因紙張厚薄的不同使滾桿或光學掃描元件移動是設計中必然考慮的因素,正是這壹區別技術特征使得本案爭議專利相對於證據1具有創造性。筆者同意壹審法院的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案中,二審法院認可滾桿是否可以上下浮動僅是在說明書中明確提到,在權利要求1中並未明確指出,因而根據上述規定其並不能納入專利的保護範圍。而二審從發明目的出發考察專利的保護範圍的做法,則更加靠近了"中心限定制"。而且,在機械領域中,"樞設"本身是壹個含義確定的概念,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完全可以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對本專利的保護範圍有壹個明確的理解,因而此時不需要通過說明書對權利要求做進壹步解釋。案例2:鄭州力威管道設備有限公司(無效請求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可曲撓橡膠接頭"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可曲撓橡膠接頭,由接頭體(4)和外加法蘭盤(3)組成,其特征是:在接頭體(4)的端部凸緣(6)內鋃有加強環(1);外加法蘭盤(3)由若幹圓弧段組成;在相鄰的各圓弧段之間,由加固塊(2)將其連接成壹體。本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采用若幹圓弧段組成的法蘭盤,可在裝配時快速方便地將該外加法蘭盤裝在接頭體的外圓周上,由於加強環的剛性好,與橡膠接觸面積較大,不易錯位松動,......"此外,說明書中再無其他關於加強環剛性、柔性的記載。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6167號決定中認定,由本專利的技術方案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所述的加強環是剛性的,與分為若幹圓弧段的法蘭盤相配合,可以實現裝配方便、密封性好的技術效果。壹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加強環的性質,說明書中對於加強環的解釋也僅是剛性強,並沒有說明是剛性環,剛性強與弱是相對的概念,無論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均存在剛性強與弱的差別,並不能由此得出是剛性環還是柔性環的結論。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卻認為,依據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並結合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認定,本專利的加強環是剛性的。筆者認為,這是壹個用說明書限定權利要求的典型案例。在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沒有限定加強環為剛性環,因此不能依據說明書將其解釋為剛性環。退壹步講,即使是說明書也只是說加強環的剛性強,並沒有說是剛性環,因此將權利要求中的加強環解釋為剛性更是無從說起,其已經完全超出了專利的保護範圍。案例3:湖南第二人民機器廠(專利權人)訴專利復審委員會"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vi]。本專利權利要求1為:壹種改進型混合式折頁機,是在現有混合式折頁機基礎上改進而成,在第二折組之後設有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其中,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具有折刀(10)、擋紙板(9)、三折輥(4)、三折輸紙膠帶(3)和傳紙輪(21),傳紙輪(21)安裝在三折輥(4)下方的傳紙輪軸(24)上;第四垂直刀式折組包括折刀(15)、四折輥(16)、擋紙板(17)和(20)、四折輸紙膠帶(19)、四折出帖膠帶(18),折刀(15)安裝於傳紙輪(21)的下方右側或左側,其特征在於:第三垂直刀式折組之折刀(10)設置於二折輥(6)的右下方或左下方和雙聯柵式折組之柵欄板(8)的正下方;第四垂直刀式折組的結構形式為水平布置。其說明書記載:"32開、雙聯折頁機組和第三垂直折頁機組均在機內設置、當第三垂直刀式折組和32開雙聯折頁機組均為正折安裝時,其第四垂直刀式折組,既可正折方式安裝,也可反折方式安裝,還可正反四折兩種方式同時安裝"。原告主張說明書中記載的上述內容是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的壹個區別技術特征。對此,壹審法院認為,上述內容在本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僅記載在了說明書中,因說明書和附圖只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並不能直接作為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因此這壹特征已超出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在與對比文件的比較中不能予以考慮。二審法院支持了壹審的觀點。上述案例涉及了對專利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征的解釋問題。筆者認為,對於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特征,不應列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能用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予以解釋。因為《審查指南》規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的詞義來解釋。這就意味著權利要求保護範圍應以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內容為準,如果壹項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那麽也就失去了解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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