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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補正修改後多長時間回復

申請文件存在各種缺陷時,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補正或者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提出修改。補正主要是對申請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續上的缺陷進行補正。例如:原文件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壹表格,可以主動補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請求書未簽章,可以通過主動補正提交經簽章的請求書;申請委托有專利代理機構的,若申請時未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可以主動補正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

修改主要是指對申請內容的修改。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允許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僅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和答復審查員的第壹次審查意見書時,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在上述規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動修改,專利局將作出視為未提出的處理。

對請求書的修改要通過專門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進行,不能按照這裏所說的主動修改的手續辦理。

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申請人可以修改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準確地與發明內容相適應或更符合邏輯。為了使專利申請符合單壹性的要求或加強保護,申請人也可以增刪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

對說明書的修改壹般來說主要限於非實質性的部分,例如,發明名稱、背景技術、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圖面說明和摘要等。這些部分可以根據說明書實質部分的內容作修改,使其與發明主題更適合,使公眾與審查員更容易理解發明。對說明書實質部分即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效果和實施例的修改壹般是不允許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例如,發明目的與技術解決方案明顯不相適應,可以依據技術方案對發明目的作適當修改;在申請不符合單壹性的情況下,修改說明書,使其符合單壹性的要求;將申請時僅寫在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補

寫到說明書中等。

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於對不清晰的線條描清,塗覆不能予以保護的文字,或對視圖的明顯差錯和不壹致進行改正。

任何主動修改或補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或表示的範圍。主動修改或補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審查員決定。主動修改或補正應使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說明修改、補正的文件名稱、頁數、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應打印在替換頁上,附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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