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如下:(壹)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範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這裏“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參數實質內容為必要,並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這裏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壹技術參數和特征含糊時的參考。當然也不是說這種解釋可以超越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對說明書和附圖的理解,擴大到專利權人所期望達到的範圍,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解釋為,應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所謂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技術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的特征。(二)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我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保護範圍以適應於工業應用的產品為前提,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是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是色彩、圖案、形狀的結合,並且這種產品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與色彩的結合應富有美感。因此,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的標準有很大的主觀性。產品的圖片或照片本身並不能完全反映產品本身,人的視覺反映與產品的客觀表現是存在差異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還原效果也不能盡善盡美,何況形狀是由點、線、面組成的整體,不同的視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因此人們對以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外觀設計的認定不可能完全壹致,因此,我們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擴及到相似的外觀設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