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中所概述的發明主要包括兩大類別。壹種是產品發明,產品發明當中包含物質發明。比如各種設備以及各種儀器,產品可以是壹個完整的產品,也可以是壹個產品當中的壹部分,比如零部件。另壹種是發明方法,發明方法又可以被稱作為制造方法,方法發明可以是壹個步驟的方法發明,也可以是壹個由許多步驟構成的方法過程。但是涉及到技術領域方面的各種發明,是不被授予發明專利的。如果發明涉及到微生物領域的方面,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微生物的保藏證明需要定期提交。在進行有關技術開發的過程當中,或者是壹些新型產品的研制過程當中,如果取得的技術成果技術含量是非常高的情況下,這時候申請發明專利保護是非常重要的。申請發明專利的技術,不僅僅是針對於某壹些技術領域,前所未有的技術開拓,也可以是在原有的技術上面,進行壹些發展性的改革,對技術的局部改進。發明專利的轉讓。轉讓的流程如下:首先要尋找轉讓專利的途徑,可以借助於網絡媒體等各種途徑來實現,也可以由負責委托專利代理的中介機構來尋找途徑,來實現這個基本的環節。接下來的壹個步驟就是,專利受讓人壹方和專利轉讓人壹方要簽署專利的轉讓合同,在合同當中,具體規定壹下各方的利益。接下來雙方需要準備好專利轉讓要用的相關資料,然後將所需要的資料交給專利代理的中介機構,委托代理機構去專利局辦理申請發明專利的轉讓。專利局會對發明專利的轉讓進行壹個審查。專利局審查之後,如果審查發明專利的轉讓結果是通過的,專利局通常會在兩個月至六個月,這個時間段以內發布專利轉讓合格的通知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