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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什麽?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也就是說,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依據,而不是嚴格按照權利要求中的文字或者措辭來確定範圍。有時,為了理解權利要求的實質,可以參照說明書和附圖來理解發明目的、發明功能、所采用的技術手段或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的含義。在確定發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還應考慮以下幾點:(1)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專利範圍的確定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附圖和說明書僅起到解釋權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說,僅記載在說明書或附圖中而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能由說明書或者附圖確定。當說明書或附圖與權利要求不壹致時,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2)如何看待權利要求A,權利要求的作用有兩個作用:壹是作為判斷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依據;第二,是公眾和司法行政機關判斷專利權所要求的技術方案的依據,即通過簡潔的文字向其表達專利權的保護範圍。b .權利要求內容的確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權利要求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其中,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進壹步限定引用的權利要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內容應當視為壹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即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方案應當視為壹個整體,前序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和特征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結合確定專利保護範圍,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限制專利保護範圍具有同等效力。c .從權利要求的內容來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無論是獨立權利要求還是從屬權利要求,都是由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所限定的,這些技術特征的總和構成了權利要求所要求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壹個技術特征都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有壹定的限制作用。也就是說,只要壹個技術特征被寫入權利要求,就意味著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包含了該技術特征。因此,如果壹個技術方案再現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則表明該技術方案屬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如果壹個技術方案不僅包含了壹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而且還包含了壹項或者多項權利要求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征,則該技術方案仍然屬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上述兩種情況,我們稱之為侵權判定中的普遍適用原則”。此外,如果壹項技術方案僅包含權利要求中記載的部分技術特征,缺少其中的壹項或多項,壹般認為該技術方案不屬於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因此,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概括為:壹項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數量越少,表達這些技術特征所使用的技術術語越高或者越抽象,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就越大;相反,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數量越多,表達這些技術特征所使用的技術術語就越低級或者越具體,保護範圍就越小。(3)在判斷專利保護範圍時,尤其是判斷專利侵權時,有兩個原則需要考慮,即等同原則和禁止反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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