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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權利要求的撰寫問題

撰寫權利要求書是壹項法律性和專業性均很強的工作。權利要求是用於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權利權的保護範圍的法律文件,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權利要求書撰寫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該發明創造能否獲得專利權保護,以及授權後該專利獲得保護的範圍的大小,同時也影響該專利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審批進度。

那麽,在撰寫權利要求的實踐中我們應當註意什麽問題呢?

1、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申請人出於保密和保護的雙重考慮,往往既不願意過多地公開其技術方案,又希望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越寬越好。這就會造成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即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從而導致專利申請因為不符合專利法26條第4款的要求而被駁回。

在申請實踐中,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解析:

壹是指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壹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都應當在說明書中有充分的記載,即,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壹個技術特征在說明書中都應當有記載(部分屬於公知技術的特征除外),同時,說明書還應當對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聯及其工作、運轉方式作出清楚的說明,在機械類發明申請裏,尤其要註意這壹點,僅僅寫明各機械部件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描述清楚各機械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和***同工作和運轉的方式。

二是指為了獲得盡可能寬的保護範圍,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壹般都是對說明書中記載的壹個或多個具體技術方案的概括。通常,這種上位概括需要有足夠多的實施例的支持才能被允許。比如,在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了螺接、焊接、鉚接等連接方式,則可以在權利要求中用“定位連接”來概括,從而使保護範圍不僅僅局限於說明書中公開的這幾種連接方式。但是,如果在說明書的實施例中僅僅公開了螺接這壹種連接方式,在權利要求中壹般就不能用“定位連接”來概括。

此處應當註意的是,在權利要求中使用了上位概念的時候,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內容與下位概念內容並列,比如,空心樓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質薄壁管或者鋼管構成,這樣就不對。因為硬質薄壁管是鋼管的上位概念。

通常,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越多,允許作出的概括概念越上位,也就是說,說明書記載的實施方式越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就相對越寬,在美國和日本的申請案中,申請人常常用十幾個實施方式來支持壹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當然,這裏需要說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都需要多個實施方式來支持,對於壹個與整類產品或者整類機械有關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有較好的支持,同時也沒有理由懷疑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範圍內不能實施,那麽即使這個權利要求概括的範圍較寬也是被允許的。比如,壹種名稱為“壹種空心樓板的施工方法”的專利申請,獨立權利要求的壹個技術特征是硬質薄壁管通過定位構件固定在混凝土中,而在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只公開了壹種用n形鐵絲將薄壁構件箍綁在混凝土中的定位方式,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可以想到還可以采取很多常規的定位構件將硬質薄壁管定位在混凝土中,所以這種概括是允許的。

在說明書中公開的實施例不足以支持上位到某個概念或沒有合適的上位概念的時候,可以采用並列技術方案的形式撰寫權利要求。但應當註意,並列技術方案的描述應當清楚,例如,不應當出現“空心樓板用硬質薄壁管由水泥纖維管、鋼管、塑料管或者其它類似材料構成”這樣的並列選擇概括用語,其中的“其它類似材料”的描述不清楚,不能與具體的物或方法並列。

三是指權利要求中應當用技術特征來表達完整的技術方案,所采用的技術特征應當是具有技術含義的具體特征,這裏的具體特征指的是具體的結構特征或方法步驟。在某壹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時,或者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清楚,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充分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常常使用功能或效果的特征來限定發明,但是,這樣容易出現的問題是功能或效果特征的限定很可能導致該功能或效果的限定還概括了說明書裏面沒有記載的其它特征或方法或者全部特征或方法,從而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例如,壹件名為“壹種機械玩具動物”的發明申請,權利要求1為:“壹種機械玩具動物,由動力機構、傳動結構和運動機構組成,其特征在於加上壹套控制玩具動物實現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結構。”顯然,該權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是用功能來限定的,但是說明書只公開了壹個具體實施方式,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不通過創造性勞動是很難得出其它能控制玩具動物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不同控制機構,所以這樣的功能限定是不允許的。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原始公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公開但是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的時候,專利法第33條允許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將其補充到說明書中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就在實質上獲得了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關鍵是看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說明書記載的技術內容裏面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到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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