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手段而不能實現該發明。比如,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設想,或者只表明壹種願望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又比如,說明書中給出了解決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能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現該發明,進而了解技術問題,並產生預期效果,因而其結果通常都是該申請案被駁回。
2.缺少理解或再現發明所需的技術內容,且往往是關鍵部分的內容。據了解,出現這種情況的大部分原因是申請人出於技術保密的考慮,故意隱去其發明的核心 內容。實際上,向申請人授予專利權,對其專利進行保護,並不是為了幫助申請人將其專利保護起來,永遠不為他人所知、所用,從而形成壟斷。因此,專利局會對 專利申請進行公告,使公眾能及時看到這些專利申請,並能按照自身需求,有選擇地利用這些專利公開文獻,根據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再現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從而 達到推廣發明創造的目的。
當然,他人應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是有條件的,比如付給專利權人壹定報酬等。但是,如果申請人為了保密而 不充分公開其發明,就違背了建立專利制度的初衷。並且,申請人的這種作法對自身也是不利的。因為審查員對這種案子的態度往往是因其公開不充分而傾向於將該 申請案駁回。如果申請人為了獲得專利權而試圖將未公開的內容補入申請文件,可能會造成修改超出原申請的範圍,同樣會導致被駁回。這樣,壹項可能很有價值的 發明就得不到專利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