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許可”有以下幾種情形:
壹、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三、除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外,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作制品。
需要註意,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範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壹般受到著作權人聲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參見《著作權法》第23條、第32條、第39條、第42條、第43條)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不同點是:
1、合理使用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法定許可可以包括未發表的作品;
2、合理使用不需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必須;
3、合理使用壹般是非復制使用,而法定許可卻可以出版、發行;
4、其他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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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