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實行實質審查制,而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實行形式審查制。後者也需符合實質性要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專利實質審查相關知識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壹次性審查制。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壹定的簡化。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目前,美國、蘇聯、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壹段時間內的任壹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後,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信息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麽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壹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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