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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TRIPS協議對版權的保護的壹些問題

我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成員國,正在進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加入世貿組織,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上必須達到TRIPS協議規定的最低保護要求。但是TRIPS協議與WIP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存在差異。了解這些差異,對我國修改知識產權立法和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司法水平具有意義。筆者擬對TRIPS與WIP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作壹簡要比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的壹個專門的機構,從1967年開始發揮其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重要作用,它的總部設在日內瓦,有116個成員國。WIPO主要運行四個國際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馬德裏協定和羅馬公約,函蓋了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最主要方面。但是美國等壹些國家對WIPO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規定並不滿意。於是在1986年美國政府轉而致力於運用關貿總協定來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努力。這種努力集中體現在1991年12月鄧柯爾起草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TRIPS協議同WIPO都采用了國民待遇原則,但前者非常具體的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同時還規定了最惠國待遇(MFN)。這兩點在WIPO中是未作規定的,而這也是美國等發達國家所極力追求的。TRIPS與WIPO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差異有以下方面:

1、在對專利權的保護方面

1) 關於強制許可。巴黎公約規定,如果壹項專利權不被行使,允許強制非獨占許可。這就是說,權利人不行使其專利權,成員國政府可以許可其他人使用該項專利,而不必經權利人許可,也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TRIPS協議雖然也規定了非獨占強制許可的義務,但同時規定了實施的非常有限的條件,強制許可被限制在有限的範圍和期間內;還規定了對專利權人的補償,以及對這種強制許可和補償數額的司法復審。

2) 關於專利保護期。巴黎公約未規定最低的專利保護期,TRIPS協議規定該保護期為20年。

3) 關於專利的公布和請求。關於對壹項專利的公布和請求,巴黎公約並未提及,但專利法協議規定了專利的公布和請求。TRIPS協議則采用了美國的公布和請求的模式。

4) 關於保護對象。巴黎公約並未細化專利保護對象。TRIPS協議將保護對象從可專利的發明擴展到道德領域(MORALITY),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者植物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嚴重的損害環境。TRIPS協議允許成員將專利保護對象擴展到對人類和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方法方面,以及對植物的診斷等相同方面。TRIPS協議未將專利保護對象擴展到微生物和非生物方面,以及植物、動物產品的微生物過程中。

5) 關於專利申請方面。巴黎公約未提及專利的申請。巴黎公約規定了可獲得專利的標準: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工業實用性。TRIPS協議同樣規定了相同的標準。擬訂的專利法協議也要求:新穎性、進步性和實用性或者工業實用性。

6) 關於權利的授予。巴黎公約對壹項專利權授予的權能未作具體規定。TRIPS協議則對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表述為制造、使用、銷售、許可銷售,或者進口違法專利品或專利方法。

2、 商標方面

馬德裏協定沒有規定商標保護的最低標準,該協定是壹個關於註冊程序的協定。每個協議國是按照各自國家的國內法審查壹項商標註冊申請。該協定規定國際註冊商標權的期限為20年,對商標續展則規定的不甚明確。TRIPS協議對商標權期限僅規定了7年,並規定到期後可以續展。

巴黎公約規定商標註冊後至少5年其他人可以請求撤消該商標。TRIPS協議規定如果權利人至少3年不使用註冊商標,該商標能夠被撤消。

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對商標權的保護要達到該協議規定的最低的保護標準。 TRIPS協議賦予註冊商標權人以該商標的專有權,以防止第三人在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標識,造成與註冊商標的混淆。TRIPS協議第20條禁止在本地的商標設計中,與壹個外國註冊商標發生關聯。該條還禁止對商標使用的不合理阻礙,如須與另外壹個商標壹並使用等。

TRIPS協議將商標的保護擴展到服務商標。TRIPS協議確認只要在確保商標所有人正當的利益給以考慮的條件下,承認對商標的合理使用。TRIPS協議禁止對商標權使用的強制許可。

TRIPS協議的有關條款規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即如果在某種商品上使用壹個商標標識,該標識誤導公眾對該商品的本來的產地發生誤解,是不許可的。商標不能以虛假的地理產地進行註冊。 TRIPS協議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與WIPO的裏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和他們的國際註冊相似,然而TRIPS 協議指明的可能大大超過裏斯本協定16個命名。

TRIPS協議第23條的規定,要求成員國對防止酒產品的虛假地理原產地標識給以高標準的保護。應該達到不會使公眾產生誤認的標準,要排除任何引起混淆的危險。原產地虛假名稱的權利也被規定了。新規定的權利已基本在法國釀酒廠之間達成了和解協議,以要求在地理標識方面的知識產權。這是指白蘭地酒。美國的酒廠也用法國的地理產地標識如白蘭地來辨別他們的酒。

3、 版權方面

在版權保護方面,TRIPS協議和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基本是相同的。TRIPS協議規定成員要全面遵守第1條至21條的規定內容和伯爾尼公約的附件。

1) 關於保護的對象

伯爾尼公約要求成員國保護所有的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對其保護作品的種類提供了壹個沒有窮盡的列表,它保護下列作品:書籍和其他書面作品;戲劇或歌劇作品;舞蹈作品;有詞或無詞的音樂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電影表達方式的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和雕塑作品;攝影作品;演繹作品,包括翻譯、改編作品、樂曲改編等。

TRIPS協議在版權保護對象範圍中,增加了計算機程序和其他資料的匯編。

2) 關於專有權

伯爾尼公約對作者享有專有權範圍的規定,並入了TRIPS協議的規定。這些專有權包括復制權;戲劇、歌劇和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文學作品的吟誦權;作品和作品表演或朗誦向公眾傳播權;對作品的廣播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傳播權;作品翻譯權;作品的匯編、改編或其他對作品的變更權;電影改編權,作品的復制、發行權和作品的公開表演、傳播權,如電影作品本身的改編或復制權。

伯爾尼公約要求對精神權利的保護。作者享有的這些權利,獨立於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反對有損於作者尊嚴、名譽的任何歪曲、割裂或其他修改、貶損其作品的行為。TRIPS協議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這是該協議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例外。

TRIPS協議比伯爾尼公約規定增加了對計算機軟件和電影作品的租賃權。TRIPS協議還規定了對鄰接權的保護,鄰接權的範圍包括,表演者權,電影和廣播制作者權;鄰接權同時還受到羅馬公約的保護。但是羅馬公約參加的成員與TRIPS協議的潛在成員相比很有限。

伯爾尼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對版權的承認或保持不得要求有任何形式和程序。

3) 關於保護期

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對版權的保護期均要求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為加25年。

4、 商業秘密方面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未規定保護商業秘密。TRIPS協議規定為對"不公開的信息" (即商業秘密)進行保護。TRIPS協議第39條規定,法律要防止泄露商業秘密,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是這些信息是不公開的,並采取了壹定合理步驟保守秘密;這些商業信息具有商業價值,而正因為其的秘密性才具有這種價值。TRIPS協議還要求在化學、醫藥產品領域保護商業秘密,當然這些化學和制藥產品都要得到政府的批準。例如,美國被要求保護壹項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涉及壹種已受到食品和藥品行政許可的藥品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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