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思想意識和消費觀念更新,以財產為抵押向銀行借錢進行投資和消費的情況日益增多。抵押人因其他糾紛涉及案件執行時,抵押財產如何執行?成為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新問題。【案例】2003年8月,山東省某安裝公司與東營市某科技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安裝公司負責承建東營市某科技開發公司壹棟兩層H型鋼組合板房,工程造價38萬元,工期26天。合同簽訂後,山東某安裝公司如期履行了合同義務,並代技術開發公司購買了部分材料,但東營市某技術開發公司拖欠工程款101391.25元。安裝公司訴至東營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並承擔違約金。東營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無故拖欠工程款,判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安裝公司支付工程款101391.25元,並支付違約金6000元。判決生效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安裝公司於2007年6月24日向東營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經審查立案。【執行】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東營區法院依法向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傳票,但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法院期限內未自動履行付款義務。執行中,法院查明科技公司擁有壹套房產,但該房產已被被執行人抵押給某銀行,並按承諾履行了還款義務。經被執行人申請,我院依法查封了該財產。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拍賣房產來清償債務嗎?【分析】現在抵押給銀行的房子越來越多。這些抵押的房子可以查封拍賣嗎?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我結合以上案例重點談以下兩個問題。1.安裝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對方房屋嗎?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實踐中,只要申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法院壹般會決定查封。第二,安裝公司可以申請執行對方房屋嗎?因東營市某科技開發公司的房屋抵押給銀行,每月按期還款,不存在違約行為,安裝公司作為壹般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房屋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根據這壹規定,申請人完全有權要求拍賣或出售房屋。有必要取得銀行的同意嗎?法律沒有規定,但必須告知抵押權人,因為《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轉讓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本案房屋不屬於上述房屋,法院完全可以拍賣房屋。綜上所述,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東營某科技開發公司的房屋,所得款項先清償銀行貸款,再清償某安裝公司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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