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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有幾個程序。

法律主觀性:

法院中止審理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還是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決定,是什麽程序?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確定是否符合中止審理的條件,並作出相應裁定。中止審理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訴訟: (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鑒於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了以下中止訴訟的情形:1。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受理後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間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無法查明借貸關系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難以查清事實的,裁定終結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貸款案件中止訴訟的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9月1日被新司法解釋廢止,新司法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已刪除)2 .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告知被告,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當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權損害的擴大。被告在答辯期間沒有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但在後續審理中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遇有上述情形,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裁定作出後,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恢復訴訟後,無需撤銷原裁定,中止訴訟的裁定自法院通知或者允許雙方當事人繼續訴訟時起失效;訴訟中止前進行的壹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在訴訟中止期間,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未發生不可抗力的,繼續有效。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決定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確定是否符合中止審理的條件,並作出相應裁定。中止原因消失後,需要恢復審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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