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學術論文
基層法院職能探析
自2010以來,已有600多個基層法院開通了官方微博。基層法院官微的預設功能包括但不限於信息公開、案例解讀、自我宣傳、新聞發布、熱點回應、微博轉發、話題交流、業務討論等。但在實踐中,職能定位不當、內容創新不足、互動交流不暢、專業素養欠缺等成為法院實現應有職能的障礙。
關鍵詞:基層法院職能官方微博
基金項目:2013江蘇省教育廳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基層法院職能定位與管理創新研究”(項目號2013SJB820015)。
作者簡介:徐軍,法學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法律系講師;華振,法學碩士,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926.2文獻識別碼:A篇號:1009-0592(2013)12-115-02。
2010是中國微博元年。從這壹年開始,微博開始影響並深刻改變每壹個中國人的日常生活。開通微博,與網民密切互動,也成為國家機關轉變工作作風,實現權力公開運行的有效途徑。當時急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著眼於通過制度創新,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司法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微博的繁榮為司法公開提供了壹個全新的互動平臺。
2010 10,湖北恩施中院成為全國首個認證法院官員。到目前為止,已經有600多家法院開通了官微。表現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統:高院於201110開通@豫發陽光微博,至2012,全省三級183法院全部開通官微。上述600多個有官微的法院,大部分是基層法院。以這些法院的官員為考察對象,可以從壹個側面探究我國基層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實際職能。
壹、基層法院官微的主要職能
(1)信息披露
官微成為法院與公眾溝通的新平臺,發布開庭公告、直播熱點案件庭審成為法院官微的壹項基本功能。實踐中,基層法院會通過官微渠道公布轄區內典型、重大或有影響的案件開庭情況,廣東、廣西的法院如北海中院、廣州中院等也經常借助微博直播案件審理情況。
(二)案例解讀和普法
隨著社會生活的快速發展,出現了壹些新的社會矛盾。法院在審理新案件時,往往需要在立法初衷的指導下積極適用法律,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引發壹些猜測和爭議。此外,壹些與婚姻、繼承、住房、環境等普遍性、民生性案件相關的判決,對公眾也有很強的導向作用。法院經常通過官微分析,結合個案,對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原因、結果進行宣傳、法制教育和法律風險提示。
(3)自我推銷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彌補了基層法院官網建設人力物力的不足。壹些基層法院將官微作為法院工作宣傳的重要工具和對外窗口。在這些法院的微博上,經常會曝光法院或法官獲得的各種榮譽、領導視察、對外交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工作創新等信息。
(4)新聞稿
官微也是重大法庭事件新聞發布的重要渠道。在知識產權日2013到來之際,順德法院4月23日召開順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發布《順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2008-2012)》及十大典型案例。當天,關偉對發布會進行了直播,並在微博中發布了白皮書的主要內容和十個典型案例的總結。@ 20065438+200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強奸案宣判後,召開新聞發布會,回答網友提問。
(5)應對熱點
2065438+2003年9月,各地法院審理了王書金、_ _、李某某、夏俊峰等多起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大案要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註。為體現司法公開,主動占領輿論高地,受理法院利用包括微博在內的各種媒體回應外界關切。這也促使壹些法院認識和運用微博的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應對效果。
(6)轉發到微博。
目前基層法院發布的微博,大部分還是轉發到微博。轉發的類型有時事新聞、上級法院微博、同壹地區的其他政法單位,比如微博。廣州中院獨樹壹幟,微博每天發布的第壹條都是法律格言。還有壹些法院會發布壹些生活常識和保健方法。北京晚報記者隨機選取了各區縣官方微博中連續發布的100篇博文。經過統計分析發現,微博占24.2%,微博占11.9%為醫療保健、生活小貼士、天氣預報。
㈦主題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為民措施,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等各個環節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讓人民群眾更便捷地參與訴訟,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的思想指引下,微博已經成為法院與公眾實時互動、無縫對接的有效渠道。如廣東省高院聯合廣州白雲法院、東莞市第壹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3日上午10,邀請兩名基層刑事審判壹線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關問題與公眾進行微訪談。
㈧業務討論
作為壹個主營業務是專業性的,與公眾沒有直接日常接觸的法院,其在微博中的關註者主要集中在行業內,基層法院的關註者就更少了。為此,壹些法院官員擴大了少數人業務討論的功能。2013年4月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公開發布奇虎訴騰訊案判決書,全文5萬字。這條專業性很強的微博,獲得的評論和轉發量遠遠超過其他微博,而且大部分是法律人。
二,基層法院官微存在的問題
(壹)功能定位不當
大量基層法院官員將自己定位為官網或官網的補充。他們發布的微博充滿官方語言,發布的內容也是領導視察的流水賬、總結報告、工作紀要等。雖然很難說很惡心很無聊,但至少很難讓網友有興趣和欲望與之交流,甚至無法吸引網友閱讀微博的內容,更別說自願成為他們的粉絲了。大量基層法院官員因為缺乏關註而逐漸成為死微博。
與高院不同,基層法院處理了我國絕大多數的法律糾紛,其行為直接影響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基層法院作為與當事人直接接觸的機構,其聲譽直接反映了公眾對法院的觀感。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通過政府報刊、傳統媒體、官方網站等多種渠道全方位宣傳法院的工作和成績。如果把關偉作為另壹個法庭宣傳陣地,是多余的,效果也不如傳統做法。(二)內容創新不夠
基層法院普遍陷入案多案少的困境。在審判業務尚無法自如應對的情況下,要求基層法院開設官微,勢必造成人力物力負擔。目前基層法院的做法是法官擔任微博管理員,或者由外人管理。由於法院人員沒有專職法官專門管理,也沒有合適的考核評價辦法,管理人員在發布微博時缺乏內容創新的動力。轉發時事新聞和上級法院的微博成為最簡單安全的方式。以2013年4月24日為例,五分鐘內,某縣法院轉發了58條微博;另壹個縣法院十多分鐘就轉發了37條微博。大部分轉發內容來自@育發陽光。
雖然缺乏全國性的普遍關註,但基層法院是本地區社會矛盾最集中、公眾關註程度最高的國家機關之壹。壹些法院可以積極利用官微,通過案例分析回應社會對熱點敏感案件的質疑,提示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風險,提出有針對性的司法建議,普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法律適用等常識,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C)缺乏互動和溝通
微博是基於信息分享、傳播和獲取用戶關系的社交平臺,最大的特點是互動性。微博等新媒體的出現,創新了固有的輿論表達模式,打破了傳統媒體的話語霸權,實現了弱勢群體的媒體準入權,發揮了越來越強大的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作用。法院官員的繁榮應該符合WEB2.0時代的互動特征,促進司法公開,增強司法公信。
但仍有相當壹部分基層法院將發布微博視為單向宣傳工具和上級下達的任務,因此忽視了與網民的互動。筆者以普通網友的身份,向105基層法院官員提出問題和建議。其中大約壹半的人能夠給出簡單的答復,只有十幾個人能夠與作者進行充分而坦誠的交流。最令人驚訝的是,河南省某縣法院不僅無視作者對其缺乏原創內容的委婉批評,隨意轉發至微博,反而將作者列入不予評論的黑名單。
缺乏專業精神
與高院相比,基層法院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存在壹定差距。此外,基層法院對官方微博的重視程度遠不如高級法院,人力物力難以保證。因此,微博的發布難免會出現壹些錯誤。壹種錯誤屬於新聞傳播觀念和素養的欠缺。如重慶市某縣法院在轉發周女友受審的新聞時,仍使用已被證明是從他人處竊取的照片作為圖片。經作者提醒,及時刪除,未造成不良影響。但另壹種錯誤屬於法律理解和適用的錯誤,足以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利影響。2013 7月12日,湘西34億集資案主犯曾成傑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微博,曾成傑的女兒,質疑她的家人從未見過她父親被處決前的最後壹面。長沙中院關偉首先回應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罪犯執行死刑必須會見親屬”。該微博很快遭到網友質疑,隨後該微博被刪除。隨即,長沙中院關偉發布微博稱,曾成傑在執行死刑前沒有要求見家人,遺言中也沒有要求。關於文章被刪除的微博,長沙中院發布道歉聲明,稱:因微博管理者對刑法研究不夠,想當然,發出錯誤信息,領導發現後刪除。
第三,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2011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意見》指出,基層法院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思想,堅持壹切為了群眾、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確保人民法院基層工作牢牢植根於人民群眾之中基層法院是落實司法為民的主要載體。他們應通過轉變觀念、準確定位、提高素養,努力充分實現司法的應有功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註意事項:
比如河北高院為了審理王書金壹案,於2013年6月20日開通了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審當天,粉絲數達到2萬。2013年8月22日,濟南中院開庭審理_ _ _ _ _,於18年8月28日開通微博,粉絲38萬。
參考資料:
【1】龔丕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證。中國幹部論壇。206438+02 (7).
[2]新浪政法2012微博報道。/s/jc37T,2013-10-6。
【3】微博為什麽愛“養生”。北京晚報. 2013-9-24。
[4]周強。堅定不移堅持司法為民。法律信息. 2013 (4)。
[5]李肅。審判管理與社會管理——法院如何有效應對“案多人少”。中國法律. 2010 (6)。
[6]徐軍.網絡輿情司法應對的理念與策略——基於18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學。2011(12).
[7]長沙中院回應不會見親屬問題:曾成傑沒有要求。南方都市報. 2013-7-14。
法院學術論文2
論法院的執行工作
本文旨在探討民事執行問題。首先闡述了當前法院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然後分析了法院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最後提出了相關的解決辦法和措施。
關鍵詞實施難點措施
作者簡介:王力、王,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926.2文獻識別碼:A篇號: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執行案件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者仲裁機構仲裁,被告不履行,經當事人申請,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的工作。執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後壹個階段,但也是非常重要的壹個階段,因為它是生效裁判文書得以實現的保障。本文主要研究民事執行。強制執行是法律已經規定的執行措施,債務人必須遵守,這是實現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要求。由壹個專門的法定機構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他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強制他人履行壹定的義務。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經解決,法院已經作出明確判決,並且已經生效。但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局作出執行通知書開始執行。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後階段,意義重大。因為,當事人選擇打官司,是因為他們相信法律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這種維護不僅僅是為了打合法的欠條,而是為了最終實現權利。如果只有法律欠條,無法達到通過法律實現當事人權利的目的,反而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降低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度,法律的權威和法治也無從談起。只有人民法院的執行機關強制拒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能實現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制的統壹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寧所說:“如果沒有壹種制度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律權利的規範,法律權利就等於零。”
壹、當前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主要問題是執行難。執行難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壹個難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也是我國司法機關對判決執行情況的公認評價。當前法院執行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與法院執行機構的運作有關,也與當前的社會法律環境有關。目前,實施中的困難如下:
1.被執行人無法履行的。壹些地區經濟發展落後,自然人收入低,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履行,被執行人被迫逃亡、揮霍、賴賬。現在涉及到很多民間借貸。因為民間借貸是壹種自發的行為,不是任何部門的監管和約束,它在政策上具有金融機構享受不到的競爭優勢。在競爭環境下,很容易誘發金融機構違規,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擾亂農村金融秩序。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借款後,隨家人外出,聯系不上被執行人,又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案件無法終結。
2.被執行人抗拒執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是常有的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無視生效判決,當事人個人素質低下,法制觀念十分淡薄。他認為只要堅持不履行法律,就不能治療,藐視法律權威;二是故意折騰,有的當事人即使敗訴也會故意拖延履行義務,對對方或法院玩貓鼠遊戲或制造各種障礙,造成執行主客觀困難;三是僥幸心理,以為通過故意拖延轉移財產,就可以逃避履行責任或者迫使對方讓步;四是暴力抗拒執行,因為當事人之間有過去的恩怨,個別當事人在情緒的影響下走向極端,與被執行人對抗,以暴力抗拒執行。
3.協助義務人拒絕協助執行的。協助執行是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有關單位配合、協助執行目標的壹項制度。協助執行人的作用是協助法院完成任務,這應該是基於義務的概念。因此,被執行人的協助執行權應當是壹項普通權利,如被違法執行,當事人損害其合法利益時的賠償請求權。協助執行人事是根據法院的協助通知書進行及時高效的配合,以誠實信用的義務全面提供相關信息,以保證執行的理想效果,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院的司法權威。執行權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執行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些被執行的標的物或者財產並不在被執行人手中,而是由壹些單位和個人占有、保管,而壹些與標的物密切相關的產權證書必須由相關單位進行過戶,這就需要相關單位和個人的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實現當事人的權利。
4.外部幹擾。地方政府出於各種目的,往往會下達壹些指令,幹擾執行。比如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可能會幹預壹些地方企業的執行;為了安撫當事人情緒,維護地區社會穩定,往往會幹擾執行。由於信訪維穩評估不科學等因素,地方當局迫於政績或維穩壓力,導致相關部門不顧事實真相和法院判決而幹預執行。另外,各行各業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給執行設置障礙,很少配合和協助。
二,實施困難的原因
(壹)被執行人的文化素質
主要有三種情況。壹是壹些被執行人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識,認為拒不執行就拿他沒辦法,藐視法院判決的權威,甚至糾集親友、鄰居阻撓執法,暴力抗拒執法,辱罵毆打執法人員。第二,很多被執行人心存僥幸,認為通過隱匿、變賣、轉移財產等方式,,或者玩捉迷藏遊戲,可以逃避執行,或者迫使對方再次與自己談判妥協,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的被執行人明知逃不了執行,卻有互相折騰的心理。他們以收賬、時間太忙為借口故意忽悠當事人或被執行人,不及時兌現履行,增加了對方當事人實現權利的成本和法院的執行成本。
(2)法院裁決自己的問題。
首先是裁判的素質。不可否認,目前基層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官,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都有所欠缺。此外,近年來案件數量急劇上升,法院辦案人員供不應求,使法官不堪重負,從而造成審判質量低下等問題,導致當事人對判決的不滿和抵觸。其次,過於強調調解。目前基層法院的調解撤訴率往往達到80%以上,除了審判工作考核不科學外,主要是調解本身的特點所致。調解程序相對簡單靈活,可以節省辦案時間和經驗。另外,調解可以不做上面,降低辦案風險,降低上訴率、改判率、再審率。(三)環境問題的實施
第壹,相關單位和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不會協助執行。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不是單靠法律部門就能解決的,而是涉及到很多部門和行業,需要很多不同部門的配合,增加了執行的難度。比如經常參與協助履行的財政部門,在法院要求協助履行查詢、凍結、查封、劃撥時,往往因為麻煩或者怕影響業務,而拖延履行或者拒絕協助履行。同樣,要求國土部門、房管部門等部門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也相當困難,往往會耽誤案件的執行,影響案件的執行。第二,地方保護主義幹擾執行。當執行對象是黨政部門,或者壹些地方有影響力的企業時,地方黨政部門出於部門利益或者地方經濟發展、稅收等方面的考慮,可能會要求從大局出發、服務大局,從而幹預執行行為。
行政機構之間缺乏協同作用
我國目前執行案件的管轄多以財產所在地為準,對於人財物分離、財產分散、財產不在本院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委托執行是必不可少的。而委托執行往往因為沒有考核要求,增加辦案壓力,或者出於地方利益的保護,得不到委托法院的積極配合。並且上級法院沒有有效的協調和監督措施,因此無法形成合力。
(五)缺乏強硬的執行措施。
第壹,關於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多為程序性規定,很少有懲戒性規定。可采取的拘留、罰款等措施適用條件高且嚴格,司法實踐中往往需要院長批準,程序復雜。不履行生效判決罪因其條件高、要求嚴,很少適用。二是出於維穩壓力,法院在執行時盡量避免適用強制措施,縱容了當事人長期暴力抗拒執行,極大影響了執行的威懾力和法律權威。
三。解決執行困難的方法和措施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法治為主題討論法治中國建設。當前,要以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進壹步推進行政司法領域改革,解決執行難問題,提升司法權威,增強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當事人法律素質。要借助法律七級,拓展法制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審判和公開審判,審結了壹起案件,教育了壹片;建設完善法院公開平臺,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判決流程公開等程序,增強人民群眾對法院審判的知曉度和支持度;完善訴訟服務機制,及時為當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詢等服務,促進當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變不科學的考核指標,堅持依法調解。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應當以基本事實為依據,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因此,應改變對法院調解率的強制性要求,改變和完善上訴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考量指標,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避免過度依賴調解而導致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減少因裁判混亂而引發的當事人不滿和沖突。
3.加強培訓和監督,提高司法能力。加大對法院法官和執行人員的學習培訓,豐富法律知識,提高審判和執行能力,提高裁判文書質量。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提高裁判文書和審判程序的公開性,以公開促監督,以監督促審判,提高和增進司法公信。
4.加快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避免司法行政化。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讓法官審判,讓法官負責。減少裁判文書審查簽署程序,完善合議庭評議制度和法官聯席會議制度,堅持合議庭獨立辦案和法官學習交流制度。
5.推進改革,減少司法地方化。除了著眼長遠,法院的人財物應由省直接掌握,探索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還要提高黨員幹部依法辦事的思維和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否遵紀守法、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
6.完善執行組織,形成執行合力。壹是加強上級執行機構對下級執行機構的指揮協調能力,構建強大的層級執行體系。執行機構不同於審判機構,各級法院的審判機構相對獨立。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監督指導的職能,但執行工作強調配合,與審判組織不同。因此,需要加大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指揮協調力度,形成合力,增強執行力。二是探索執行制度改革,推進執行權與司法權分離,避免執行與審判相互影響,實現執行工作專業化。三是完善委托執行程序,完善約束機制,將委托執行納入考核,科學限定執行期限,增強地方法院執行配合。
7.完善強制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堅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對故意隱匿、變賣、轉移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態度惡劣,暴力抗拒執法的,要完善司法解釋,細化適用情形,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還應完善司法解釋,擴大和明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的適用範圍,增強刑罰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