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授予文、史、哲、法、經、管、理、工、醫等九個學科的學士學位。
第三條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普通本科畢業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自錄取之日起不超過六年),向湘潭大學申請授予學士學位,否則不予授予學士學位:
1,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2、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要求,經批準畢業,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間違反校規校紀不超過1次記過及以上處分。
4.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
(1)改革前CET4成績達到50或改革後達到410;或者藝術類專業的學生通過了國家英語水平考試;或者參加權威機構組織的境外語言測試,滿足出國要求;
(2)取得理工科學士學位的學生必修課(不含實踐教學)成績不超過35學分,取得其他學士學位的學生必修課成績不超過20學分;
(3)參加學科競賽獲得省級三等獎及以上;
(4)參加省級體育比賽(含相當於省級的區域選拔賽)獲得金、銀、銅牌或前三名,參加全國性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獎牌或名次;
(5)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文藝比賽,獲得全國性獎項;
(6)以湘潭大學為第壹完成單位在國際、國內重要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與其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其中SCI、EI收錄期刊第壹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中國核心期刊概覽》CSCD、CSSCI、北大版收錄期刊第壹作者;
(七)以湘潭大學為第壹完成單位獲得專利授權,其中發明專利前三名完成人,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前二名完成人,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第壹完成人;
(八)取得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著作權人;
(9)被錄取為碩士研究生(不包括研究生課程的學生)。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條件的港澳臺僑和在國內就讀的本科生,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
1.學士學位每年6月授予壹次,符合授予條件的學生應於當年5月前向學院申請學位授予;
2.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申請,將學士學位名單及相關材料提交教務處;
3.教務處審核後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的建議,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學士學位證書遺失的,不予補發。學士學位在授予學士學位的有效受理時間後不再續簽。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的與本規定不壹致的有關規定或規定相應廢止。
第八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