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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過的人對以後有什麽影響

刑事責任的嚴厲性不僅體現在刑罰對犯罪人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剝奪,還體現在附隨於刑罰而存在的前科效應。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刑事前科會對犯罪人產生多方面的法律後果,從而對前科公民復歸社會後的日常生活帶來持續性的不利影響。  壹、前科之信息強制披露效應  《刑法》第100條確立了前科報告制度,從而使前科具備了信息強制披露的效應。1.對於該條規定,多數學者持批判性立場,主張應在完善犯罪記錄查詢制度的基礎上廢除前科報告制度。2.少數學者及多數司法實務工作者則肯定前科報告制度的價值,認為該制度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性制度,應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進壹步完善。3.刑法典第壹百條是全國人大在修訂刑法時增設的刑法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對該條進行了部分修正,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不宜輕易否定其固有的制度價值。但是,現實中前科報告制度出現的異化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與反思。4.基於刑法的公法屬性,前科報告制度不但要求前科公民強制披露犯罪信息,而且限定了國家要求前科公民披露犯罪信息的範圍。  二、前科之資格限制效應  前科的資格限制效應是刑事責任嚴厲程度的重要表現,也是前科公民復歸社會後對其生活影響最大的因素。現行的非刑事法律中對前科進行的資格限制是多方面的,根據限制資格的不同可以將這些法律規範進行類型化考察。  首先是對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限制。這是前科資格限制效應的主要方面。根據中國職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現行法律對大多數具有任職資格標準的職業在前科方面進行了限制。  壹是對公務員職業的限制,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二是對在公***事業單位從業的限制,例如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公證員;因受刑事處罰,在特定時間內不得擔任註冊會計師或者執業醫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擔任教師等。  三是對在企業中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限制,例如因特定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不能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以及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等。  四是對從事特定行業資格的限制。現行法律主要從行業準入的角度,對前科公民從事特定行業進行資格限制。壹是對獲得特定職業資格許可的限制,例如,對曾犯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犯罪者,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與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無法獲得導遊證;對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不發給新聞記者證等。二是明確禁止前科公民從事特定行業。例如,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法律行業;對曾犯有特定犯罪或者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從事娛樂行業;對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對因犯有特定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而對其從事金融行業形成壹定限制;受到刑事處罰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犯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等。三是限制具有前科的單位開展特定業務,例如兩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會影響援外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等級的認定;三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企業無法獲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兩年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的期貨公司不能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三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企業喪失申請麻黃素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口核定經營資格等。  再次是對前科公民其他權利和資格的限制。壹是對前科公民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的限制,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而前科則成為用人單位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壹,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社會保障權的限制主要涉及公務員退休待遇問題,根據人函[2001]27號文件,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二是對履行特定義務資格的限制,即對服兵役義務的限制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的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三是獲得榮譽權和榮譽稱號的限制,根據最高司法機關的規定,對受過刑事處罰的壹般不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四是對前科公民特定職務的影響,即如果行為人原系村民委員會成員,在被判處刑罰後,其職務自行終止。五是對前科公民身份證件的影響,即行為人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罰執行完畢三年內不予簽發護照。  三、前科之親屬株連效應  罪責自負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前科制度的效應卻不僅限於前科公民,還對其親屬產生株連性影響。前科公民的親屬會在多個方面遇到因前科株連效應而產生的不利影響,相關的新聞報道也不斷見諸報端,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註和強烈評論。  前科株連效應廣泛存在於入學、就業、征兵、公安司法院校招生等各個方面。在入學方面,主要是特殊高等院校招生錄取中的政審條件。根據規定,本人直系血親、關系密切的旁系血親及其他直接撫養人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確對待的,不能通過政審。在職業準入方面,《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在非公***領域的飛行員、船員等某些特殊行業的職業準入中,都將本人直系親屬的前科情況作為政審不合格的理由。在服兵役方面,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的,不得征集為新兵。  四、典型案例:  前科株連效應由於近年來政審事件而進入公眾的視野。2008年,浙江大學生蘭澤峰公務員考試因其舅舅的犯罪前科而被取消公務員錄取資格;2009年,河北考生扈佳佳因父母的前科記錄而無法報考中央司法警官學校;浙江省寧波市的壹些公辦學校要求家長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學生方能入學;而河北省隆堯縣的高三女生,因為父親曾經上訪,而影響女兒報司法學校。對於這壹系列的政審事件,人民網在報道中稱這是“父親英雄兒好漢的血統論調,壹人犯事全家陪綁的株連思維”。對於這些因前科株連而出現的個案,網友們多數認為系缺乏合理性的歧視性規定,這與學者通過實證調查得出的近八成公眾支持前科制度的結論形成了鮮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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