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申請人針對原申請提交了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生效(即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前,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原申請已被視為撤回的,在恢復期限內,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時機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此時,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壹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