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分案申請應該什麽時候遞交?

分案申請應該什麽時候遞交?

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如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壹款所述,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並生效, 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壹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的兩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如果申請人已經收到授權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而且已經按照通知書的要求繳納了辦理登記手續的費用,這時則不建議再提出分案申請了。

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申請人針對原申請提交了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生效(即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前,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原申請已被視為撤回的,在恢復期限內,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時機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此時,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壹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

  • 上一篇:法國7萬噸級新航母
  • 下一篇:富士萊發明專利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