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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死亡撫恤金可以代子女支付嗎?

法律主觀性:

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不屬於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範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當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支付的數額時,超出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其余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對無經濟來源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應予以照顧。具體原因如下:1。養老金和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可以依法轉讓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壹)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以財產為表現的有價證券、債權等。).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具體期限,發生在公民死亡之後,而不是公民死亡時留下了什麽,所以不是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才能通過行使壹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合法債權,喪葬費和撫恤金由公民所在單位支付,而不是基於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2.死亡撫恤金是公民死亡後,由公民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給死者近親屬或者撫養人的生活補助,也有壹定的精神撫慰內容。給付對象為死者的近親屬或贍養人,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壹種經濟幫助或安慰。用於對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給予特殊照顧和救濟,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壹種安慰。死亡撫恤金的待遇可以參照繼承法中的繼承待遇原則進行合理劃分,對沒有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予以適當照顧。3.死亡給付是死者近親屬辦理死者喪事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壹般包括運屍、火化、告別儀式、購買骨灰盒、存放骨灰等費用。死者單位支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壹種經濟幫助,用於解決死者親屬在喪葬費方面遇到的實際困難。安葬死者是近親屬或繼承人的義務,也是我們社會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讓逝者安息,也是對逝者親屬的壹種安慰。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支付的喪葬費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應從撫恤金中扣除,而應與其他繼承人或近親屬分攤。單位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出部分可以參照繼承法中的繼承處理原則,與撫恤金壹起合理分割。綜上所述,撫恤金、死亡撫恤金壹般是當事人因意外或工作原因死亡後需要補償的費用;雖然這筆費用不能繼承,但可以利用繼承條款進行分配。所以作為家人,處理的時候壹定要協商,不要造成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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