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把私營企業的發展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私營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守法經營、依法納稅,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監督和管理。第五條 私營企業申請登記註冊,任何部門不得設置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前置條件。第六條 私營企業依法取得的營業執照,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扣繳或吊銷。第七條 私營企業有權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因建設需要,經批準拆除私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安置、補償。第八條 私營企業對其合法財產(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私營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
以集體所有制性質註冊登記的私營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經濟性質變更登記手續,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不得阻撓。第十條 私營企業經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並可以依法轉讓。
私營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政府鼓勵和扶持私營企業創造、培育和發展名牌產品,私營企業有權參加名牌產品和著名、馳名商標的評選和認定。第十壹條 私營企業依法享有自主決定企業的生產銷售方式、利潤分配方法、企業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等權利。第十二條 鼓勵私營企業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參與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競標;私營企業可以申請或者接受委托,承擔政府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和新產品開發項目,並按規定獲得相應的科研經費。
私營企業取得的科研成果和開發的新產品,可以申請評審鑒定,參加成果評獎。
私營企業經有權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給予辦理貸款手續。中小私營企業可以按規定加入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服務中心,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符合條件的,銀行應當給予辦理承兌和貼現業務。
私營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和發行股票並上市。第十四條 符合自營進出口條件的生產性私營企業,可以按規定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經批準可以直接從事自營進出口業務。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參股、收購、兼並、租賃、承包其他企業,參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可以與不同地區、行業、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或個人進行聯合經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撓。
鼓勵私營企業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參加公益事業建設和公益活動;鼓勵投資支柱產業、基礎產業、農業開發領域和邊遠、貧困山區建設,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資興辦企業。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聘用和辭退從業人員,確定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私營企業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工會有權代表從業人員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