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中文名:官兵制度的性質:中國古代軍事制度的特點之壹:兵農融合歷時約200年:起源、由來、含義、史記、官兵制度、官兵制度的形成與演變、房、府、軍、官兵制度的前身、產生、總結、性質、特點、建制、分配、法規、廢除的由來、官兵全家可免服義務役、當兵成為鮮卑人的專利。漢族人民已經從傳統的種田作戰制度,即騎馬為兵,下馬為農,轉變為純粹的耕種農民。這壹政策明顯帶有民族隔離的色彩。北周後期,由於形勢所迫,漢人也被征為府兵。隋文帝任北周丞相時,下令西魏被賜鮮卑姓的漢人恢復漢姓,開始打破鮮卑人是軍人,漢人是農民的規矩。隋煬帝黃凱十年(590年),隋文帝下令將府兵全家納入郡縣戶籍,分田耕種,改軍籍為平民身份,士兵本身歸軍政府指揮。這壹改革措施不僅大大增加了農業戶口,促進了農業的發展,而且適應了民族融合和時代潮流,有利於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唐軍的意思是府兵,壹般指軍隊士兵。北魏在六鎮起義後分為東魏和西魏。為了與東魏抗衡,大同八年(542年),西魏的宇文泰把六鎮的兵和原來在關中的鮮卑人組織成第六軍。次年與東魏作戰,敗於洛陽邙山,損失慘重。為了補充和擴充隊伍,在接下來的幾年裏,關龍的《項兵補曲》不斷被編篡,被選為當州王浩的項帥。十六年前,建立了八柱州(將軍)、十二將軍、二十四開府(又稱二十四軍)的官兵組織體系。八柱國的設置是模仿鮮卑拓跋部的八股制,其中宇文泰實際上是全軍統帥,而魏宗室的袁鑫只是名義上的,只有六柱國實際上是分府軍的,這也與周國的六軍制相壹致。西魏恭帝元年(554),將軍按北魏早期所屬部落的姓氏賜姓。作為這些早已“滅絕”的部落的繼承人,所有的士兵也都被獨立賦予了姓氏,這就給政府軍事制度蒙上了壹層鮮卑部落軍事制度的色彩。由於史料不詳,記載不壹,關於隋朝以前的軍政府組織,有些環節不清。據記載,開復“二十四人分團司令部為二十四軍;每組,樂器同兩個人。”但開復和易都是* * *領導,還是分壹軍;文書是否獨立於政府來領導軍隊;當時的軍政府是指二十四開政府,還是應該包括文書與政府;據史書記載,“初政不足百”或“政為百”是否可信,眾說紛紜。很明顯政府和文書是壹樣的,總督,帥總督,總督。隋代軍職分為內務府和外務府(即內、外務府),以驃騎將軍和戰車將軍為首席和次席。有時,軍事辦公室與古代的將軍平行設立。楊迪大業三年(607),改名鷹府,司令為鷹郎將,副將為鷹郎將(後改為鷹擊郎將)。府兵制度始於西魏,盛於唐代。從北周到隋朝,因為時代比較革命,很多變化是不可避免的。可惜的是,政府軍士兵的資料壹直保存至今,研究起來幾乎不可能。唐初實行府兵制度。中央政府成立軍政府,政府中的士官從老百姓中選拔。平時耕種,戰時聚在壹起。官兵制度不僅節約了國家的軍費,而且保障了經濟和農業建設。事實上,壹個制度的建立,其背景和演變過程是最值得註意的。如果研究政府軍事制度本身,也要從它的起源和演變說起。西魏設府兵過,於海(卷壹三八)引《後魏書》曰:“西魏大壹統八年,仿周朝設六軍,並為百家姓。各府壹郎將統壹,隸屬24軍,各府領壹軍。十二將軍,各掌兩院,壹柱統二將軍,六柱統,伏伏節統。十六年有才的都是政府兵。..... "並引《葉侯傳》:“初置府兵於西魏大壹統,亦作周文帝與大臣蘇綽之計。三代之後,沒有比較;雖然戰國之教不如武功。..... "房子開始的時候不到100人,每個房子都有主人,但是屬於二十四軍。每支軍隊分為兩組,每兩組隸屬於壹名將軍,兩名將軍隸屬於壹個支柱國家。將軍還是加了個牌子舉行節日,都督統壹了...“府兵起於西魏,兩錄相同;在體系上,兩種理論也是壹致的;符兵的創始人是宇文泰和蘇綽,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朝廷的軍事制度不會突然產生,壹定有它的背景,所以我們要追溯到北魏的“鎮”“坊”制度。”《子鑒》(卷177)《啟帝十年》宣告:“魏末兵荒馬亂,有權在方府設宅,南征北戰,居無定所,家無全蔽。我非常失望!所有的士兵都可以學習他們屬於國家和郡,耕種土地,與人民在壹起,受軍政府的指揮。“從引用聖旨的內容可以得到兩條考證線索。官兵制度的形成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西魏大壹統八年至恭三年(556年),主要將鄉兵和貴族勢力的招募納入六柱國的指揮體系,形成新的軍事制度,即宇文泰執政;第二階段,北周明帝元年(557年)至建德元年(572年),主要是初步整頓鄉兵、建立和鞏固二十四軍後的宇文護獨裁時期。第三階段,建德元年至象二年,主要是進壹步擴大府兵,由府兵擔任護衛,並制度化,主要是在北周武帝時期。在演變過程中,方、傅的體系是怎樣的?“方”“方”這兩個字是通用的。《普通法典》於171年出版。魏守城,北周守羅。《元和郡縣誌》記載,北周有會寧守備工場,《太平萬國誌》有守備工場,魏晉時甚至有“六工場”之名。”《隋書食貨誌》雲:“六亭之人,自武帝西來者,不可萬人,其餘皆北遷。”又有雲:“文選收禪,多有創新。六格內移民更簡潔。每個人都必須是百人,讓他們臨陣退縮就死,然後拿著,說:百分之百保證鮮卑。“方壹定是個兵卒防守的地方,而且還有不少鮮卑人,雖然後來胡華漢的人也有了,但還是例外。劉放和柳甄的制度肯定是相似的,劉放可能就是由柳甄演變而來的。然而,方和甄還是有些不同。《元和縣誌·徽州》壹文說:“保定二年,周武帝廢州,改會寧坊,隋元年,改鎮。“區別恐怕只是等級的問題,頂多是固視和行動的區別。《魏書》卷十八《楊光傳》中說:“昔天子始重遷防,並升親賢,扶民為鎮,並有名門子弟相伴。當時,人們對它很著迷。而太和歷中,仆射李沖,官與官,涼州土人,惡從廝仆,富於舊門,猶守邊關。既然沒得罪,就不想在這個世界上和它來往了,就被鎮住了。可是,怕白等,推了壹輩子,就是不喜歡軍頭。“從搬遷和搬遷的比較來看,意思很好理解。符與方符並用,符與貞亦可合稱。”《北齊書》卷二十三《魏蘭根傳》:“邊鎮控長。昔日之初,地廣人稀,或招中原強教子弟,或寄國心於爪牙。自中年以來,有壹個良好的分工,綽號政府家庭,服務是由同壹個家夥支持。.....應改鎮州,分縣,凡府戶,悉免為民,民為敘,利國利民”。“胡夫”這個詞是最引人註目的。鎮人和“府戶”混居,府兵的來歷明顯與鎮兵有關;下面還是要提壹下。此外,“政府”和“軍隊”也有關系。西魏的制度,政府統壹於軍隊,如上所述;但這壹制度並非始於西魏,而是存在於北魏。”《舒威》卷五十八《陽春傳》:“自太祖平中山以來,多設軍公所,以作威懾。那裏有八支軍隊,每支有五千士兵,主力師為師祿,每支有四六名士兵。“軍政府的組織從來沒有詳細過;第八軍那天分了多少棟房子,不得而知。但是,鎮統於軍(見上文所引《沈傳》)政統於軍,這是壹種早期的制度,並非始於西魏。府兵的前身,北魏的“府戶”,可以說是府兵的前身。“府戶”的成員是中原強勢教派的子弟和鮮卑貴族的子弟。他們的任務是保衛邊陲城鎮,職業與世襲無異。遺傳是鎮兵的根本原則,鎮兵的毀滅也來源於此。”舒威楊光王詵傳》:“富於舊門,猶守邊關。既然不是罪,莫肯當時與之為伍,被鎮趕,卻怕等白了,又推又搬,但軍主。而過去住在北京的,則被授予上品,住在鎮上的,則被清道隔開,逃往湖湘。是邊防軍,飄到鎮外的都被兵抓住了。少年不得師,長輩不得行官。“這就是楊光王叔在北魏造反的原因。鎮兵的毀滅,不可避免地摻雜了其他因素。而政府在兵役中沒有晉升的機會,很可能是北鎮將死的主要原因。然而,政府舉行兵役,以使城鎮士兵土著化。那壹天,北方城鎮地廣人稀,北方人只想向南方遷徙,只好簡單地選擇自己的親戚,與貴族家庭的子女配對,作為壹種鼓勵。有時候中原強勢家族的子弟被招為鎮民,自然有望成為土著。還有壹個原因:比如在沈的傳記中,就提到“皇帝開始重視國防的搬遷”。雖然搬遷是流動的,但搬遷後,他還是希望守軍變成土著,這樣國家就不會有外敵入侵的危險,也不會有補給的負擔。做城鎮可以說是變相的荒地,但比荒地更有組織性;或阻止或移動,但也更積極。官兵制度誕生,鎮兵制度被破壞時,改為郡縣。戰爭時期郡縣管理百姓不方便,於是發生了府兵制。當初太祖在中山,有很多軍公所。是什麽樣的性質?這是不可能測試的。主張當天的政府應該是後天的政府兵的起源,只能存疑,仍需例證。至於西魏的兵制,則是濟貧救鎮之制。”《後魏書》說:(引自《玉海》)“民有才者,官兵也。(大壹統十六年)《野侯家傳》雲:(引自玉海)“初官兵皆在六戶平均水平之上,三戶者有壹人有選料之能,以免租庸調守農隙教試讀。兵以衣服馱牛、驢、糧,六親存之,養育管教如子。”都是選拔出來的人才,不完全是代人服務的體系。政府士兵和城鎮士兵大不相同。但是,那天是否真的做到了,還是個問題。最近十年的聖旨中提到,最初的居所有兩個特點:壹是軍隊流浪征服,設立居所,不真實;第壹,軍政府填海造地的賬和民間的賬不壹樣。這類似於城鎮士兵最初轉移到城鎮的方式。不知道聖旨指的是什麽時候的魏末韻。如果是指西魏,在《黃凱聖旨》和《鄴侯傳》中有不同的記載,《鄴侯傳》中描述的府軍體制比《黃凱聖旨》中描述的要先進得多。這種穩定整齊的制度在戰爭時期是不可能普遍實行的。聖旨中所指的軍政府,是最初的軍事制度,甚至在西魏之前。《野侯家傳》也是宇文泰時代官軍的制服制度。“兵知屬縣郡,耕田戶口與民同。”恐怕是到了隋朝才實現的。在西魏和北周時期,可能已經實行,或者部分實行;因為鎮作為州被廢除,士兵屬於州和縣。很有可能。但隋朝至少做了壹次整編,重新定義了政府軍制的基本條件,為唐朝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綜合以上研究,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官制軍制起源很早,其初始性質類似於“坊”、“鎮”。北鎮叛亂的結果,逐漸演變為以市民為士兵的官兵制。府兵的根本本質是土地,仍然和鎮制壹樣,只是兵源不同。《資同治鑒》卷132《貞元二年》:與討論西魏以來官兵復興及廢之原因。他說:“我們在平河討論吧。三年七月,我向畢要了壹個恢復軍隊的計劃,要畢舉兵屯田。舊系統已經換了三年了,就要滿了。願意留下來的,奉命以自己開辟的土地為永久事業。但是,好幾次,守備兵都是土著,這是政府兵的法理。我願意當舵手。”李弼的官兵復辟計劃,可以與上述結論相比較。琢磨李弼的配方,也能想到壹大半關於府兵的來歷。政府軍士兵的性質和特點具有中央警衛隊的性質。第十五天,留在禁衛軍的政府軍士兵夜間巡邏。十五日教旗練戰。沒有服務。“隨著中央集權制度的加強,在建德二、三年(573 ~ 574),北周皇帝將府兵的軍士改為‘侍臣’,意為護衛皇帝,表明府兵是皇帝的親軍,不屬於國家。同時廣泛招募漢人,免除服役。壹人充當府兵,全家應征入伍,不是州縣。住在城裏的士兵及其家屬設立軍事車間,住在農村的是鄉團,由車間和團的主人領導。種軍民的外族制度直到隋朝才發生變化。楊堅十年(590年),隋文帝下詔:“凡兵士,皆可學屬郡縣,與民、軍政府同位。“這是壹個劃時代的變化,標誌著軍農融合的完成,但軍政府指揮下的政府兵建制不變。唐初,建制壹度恢復為驃騎、車馬府舊名。貞觀十年(636),外府改名為折府,內府改名為中郎將府。充充府設充、左右郭、別將(後)為都督。武侯掛牌坊時,朝廷分為三等。早在北周武帝執政的時候,朝廷的兵就去了蘇威,分到了四衛、四武、武侯三個中央衙門。隋朝初,由左右衛、左右衛、左右衛、左侯等六國政府領兵,承襲周制。到了楊迪年間,又把不領府兵的禁衛也帶了進來,這樣領府兵的就分別是義衛(左右禁衛改)、肖偉(備府改)、武衛、屯衛(領府改)、禦衛(加)、侯煒(武侯政府改),各有* *十二名左右的禁衛。唐朝沿襲隋制,但改守備為衛,守備為金武衛,不設首領護衛,取消禁軍護衛,十二護衛也劃歸府兵留守護衛(見十六護衛)。此外,自北周和隋朝以來,也有東宮司令,侍衛。唐朝時,統帥左右,統帥左右,掃率左右,稱為東宮六誡,但統帥很少。總司令放在內府,副司令是左右司令,和團、旅、隊以下的設置略有相似。朝廷內部有親魏、和易魏之分。士兵分別稱為親衛、魏巡、壹衛,合稱三衛。指揮內府三衛的是:左右衛、統壹親政、荀府、夷府、* * *五府;率左右衛,統臨、荀、各壹人;其余生、率,各統傅毅壹人。內府侍衛以二、五品官宦後裔為職,外府侍衛以六品以下官宦後裔及丁白無役者為職。在這個範圍內,征收的原則是先富後貧,先強後弱,多收少支。雖然政府軍士兵包括官僚子弟和普通地主,但他們在田軍仍以農民為主。官兵制度建立後,規定選三年補缺(玄宗時改為六年),服役期為21歲至59歲(玄宗時減少)。服役期間,政府軍士兵本人免於階級服役,但最後壹次服役途中的軍用資產、衣物、輕武器(弓箭、橫刀)和食物必須自備。每場火(壹場火十個人)要準備六匹馬(或驢),也就是所謂的“六匹馬”。自有設備對農民來說是個沈重的負擔。分布概況由於棄用不多,唐代軍宅總數也有增有減,共有633余間(壹間為634間)。軍公所遍布全國,關內路的軍公所多達261個,占三分之壹以上,其次是河東、河南、河北、隴右。其他辦事處不超過十個,最少兩三個(江南、嶺南)。這種布局體現了“重在光明,養關中群眾以近四方”的政治軍事意圖,法規規定軍政府所在地有團,士兵不能隨意出界;平時務農,農閑時練武,外出打仗,其主要任務是上宿衛,征防。範上宿衛,即輪流留在宿衛,並按離長安的遠近分給範。法規定:百裏外五次(即各府兵以五人為壹組,這五人輪流去長安駐魏,以此類推,但七九次無休止分組,有富余人員),百裏外七次,千裏外八次,每次壹個月;九次兩千裏之外,每次兩個月。內府侍衛(三味)除兩京及其附近各州外,其余各州均有有償服務。府兵去長安留守,由十二衛將軍分付。派兵防守時,會由朝廷指揮。出動時必須持有兵部頒發的魚符,在州刺史和哲沖府將軍合在壹起後才能出兵。戰爭結束後,士兵將分散在政府中,並將返回朝鮮。這樣將軍們就不能擁兵自重了。廢除傅園兵並不是唐朝唯壹的兵種,還有駐守北門保衛皇宮的皇軍(見第六軍),與十二禁衛率領的府兵對稱。出征戍邊,叫“養”但也是“收”。後來會有保衛國家的團兵和鎮兵。在遠征和防禦中,招募的士兵數量往往超過官兵,但唐初官兵戰鬥力很強,是軍隊的中堅力量。唐朝的官兵制度在唐太宗和高宗統治初期得到了有效的實施,但在高宗後期至武侯時期逐漸遭到破壞,最終在唐玄宗統治時期被廢除。毀滅原因:戰爭頻繁,防線延長,兵役繁重。本來駐軍是有壹定休整期的,後來經常被迫留下來,長期呆在那裏,導致民不聊生,兵不逃(招兵也是如此)。政府軍士兵的低下地位。唐初承襲前代遺風,尊崇禁衛軍。但到了武侯,禁衛軍往往被貴族官僚當作私人奴仆使用,導致在社會上有做政府兵的恥辱。高宗之後,土地兼並越來越嚴重。政府軍士兵招募和分配的主要對象是擁有平等土地的農民。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官兵征配制度失去了經濟條件。就這樣,在玄宗統治初期,逃亡的朝廷士兵與日俱增,這就加大了調動禁衛軍的難度。開元十年(722年),丞相張說不給宿衛人數,建議招壯士。次年,招京兆、濮、童、齊、華等州兵,為宿衛都督。13年改名為“騎”,分為十二個護衛隊,基本上接管了護衛府兵的任務。征防之兵中,府兵本來就比征防之兵少,武侯出現時,有團兵守州;玄宗初,軍鎮出現了從招運動員。當時軍政府空無壹人,政府派駐的士兵數量也不再充足。不可避免的是,向政府軍士兵征收防衛費會更加困難。事實上,除了被迫留下的人,軍政府中士兵的空缺很少得到補充。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唐玄宗下詔各鎮根據防禦需要制定定額,在行人、顧客中招募自願長期留鎮的運動員,以“使其久留”。26年後,又下了壹道聖旨,說各軍征召的長征運動員已全額發工資,今後不再從內地抽調,原有的士兵(包括戰士、骨幹隊員等)全部。)沒有參加長征的人將被釋放。這在法律上阻止了派遣政府士兵進行防禦。天寶八年(749年),鑒於軍政府無兵可交,停止折兵,上下奔走,最終廢除了政府軍制。此後,哲沖府只有士兵和官員,沒有士兵,沒有馱鞍、武器和其他軍事資產。但是到了唐朝末年,軍政府的空名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