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托單位的科技人員作為申請人,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承擔過基礎研究項目或者有其他基礎研究經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博士學位,或在同壹研究領域有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技人員。有些類型的項目在此基礎上對申請人的條件有特殊要求。
2.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技人員具備《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經與在自然科學基金委登記的依托單位協商並征得依托單位同意後,可以申請壹般項目和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不得申請其他類型項目。
此類人員在申請項目時,應在申請書的基本信息表中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在簡歷中詳細介紹其以往的研究工作,並提供與依托單位簽訂的書面合同,作為附件與紙質申請書壹並提交。
3.
在讀研究生(截止基金委受理申請時未獲得學位者)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但在職人員經導師同意,可通過受聘單位申請部分類型項目。同時要單獨提供壹封導師簽名的信,說明申請項目與其學位論文的關系,承擔項目完成後的工作時間和條件的保證,作為附件與論文申請壹起提交。依托單位以外的單位聘用的在職研究生,不得申請各類項目。
在職研究生可申請壹般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區域科學基金項目和部分聯合基金項目(另有規定除外),但在職研究生不得申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
4.
未被依托單位聘用的境外人員,在沒有依托單位的情況下,不能作為申請人申請各類項目;依托單位聘用的境外人員不得以境內外雙重身份申請或參與申請各類項目。作為負責人承擔過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項目,或作為合作者承擔過國際合作研究項目的,在前兩類項目結題前,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其他類型項目。反之,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前兩類項目以外的其他類型項目的,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基金,也不得作為合作者參與申請國際合作研究項目。
5.
在博士後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研究的科技人員,可以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區域科學基金項目,但不得申請其他類型的項目。此類人員在申請項目時,應提供依托單位保證在項目資助期間或出站後留在依托單位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書面承諾,並作為附件隨論文申請書壹並提交。
6.
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負責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同壹年度已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請人不得作為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第二,關於寫申請的要求。
1.
在撰寫申請前,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條例和指南》中的相關項目管理措施,以及受理申請的通知和通告。現行項目管理辦法與《條例》和《指南》相抵觸的,以《條例》和《指南》為準。
2.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按照寫作提綱撰寫,並註意申請書中不得有違反法律和涉密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
根據申請的項目類型,準確選擇或填寫“資助類別”、“子類別說明”、“備註說明”。需要“選擇”的內容只能在下拉菜單中選擇;您可以為需要“填寫”的內容鍵入相應的文本;部分項目的“備註”應嚴格按照本指南的相關要求填寫。
4.根據申請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領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代碼》準確選擇申請代碼,特別註意:
(1)選擇申請代碼時,盡量選擇最後壹級(6位或4位數字,重點項目和聯合基金項目嚴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填寫)。
(2)申請人選擇的申請代碼1是自然科學基金委確定受理部門和選擇評審專家的依據,申請代碼2作為補充。某些類型的項目申請代碼1或申請代碼2需要選擇指定的申請代碼。
(3)第壹個申請代碼為“L”,僅用於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廣東聯合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雲南聯合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新疆聯合基金、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通用技術基礎研究聯合基金等項目;“A06”、“A03”和“A08”分別只用於申請NSAF聯合基金、天文聯合基金和科學儀器聯合基金。
(4)“申請代碼”、“研究方向”、“關鍵詞”標準化選擇將於2015試行。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準確選擇“申請代碼1”及其對應的“研究方向”和“關鍵詞”等內容。
(5)如果申請人對申請代碼有任何疑問,請向相關部門咨詢。
5.
申請人和主要參與人應當在紙質申請表上簽字。主要參加人員中,有申請人所屬依托單位以外人員(含研究生)的,其所屬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在申請表基本信息表中填寫合作研究單位信息並在簽章頁加蓋合作研究單位公章,填寫的單位名稱與公章壹致。已在自然科學基金委登記的合作研究單位,應加蓋單位登記公章;未註冊的合作研究單位應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主要參與人員中的境外人員視為以個人身份參與項目申報,其境外工作單位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如果我未能簽署紙質申請,我應該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發送壹份由我本人簽署的紙質文件。,表明本人同意參與項目申報並履行相關職責,隨紙質申請書作為附件提交。
1應用項目合作研究單位不超過2家。
6.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主要參與者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在申請簡歷中詳細說明:
(1)當年申請或參與申請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壹致;
(2)與承擔各類科學基金項目的單位不壹致。
7.
如果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相關研究內容已經獲得其他渠道或項目的資助,請務必在申請表中說明獲得資助的情況以及與申請項目的區別和聯系,並註意避免同壹研究內容在不同資助機構申請。
8.
申請表中的起始日期和年份應填寫為2016 1月;終止日期為65438+20 * *年2月根據各項目資金期限要求。在站博士後人員申請相關項目時,應當按照依托單位的書面承諾如實填寫項目終止日期。
9.
從2015開始,所有類型的項目申請都是網上寫的。特別要求:申請人和主要參與者應使用唯壹的身份文件申請項目。如曾使用其他身份證件作為申請人或主要參與人獲得項目資助的,應在申請書中說明,否則按不端行為處理,由依托單位負責審核。
10.
自2015起,各類項目申請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其中,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檢測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費用;間接費用是指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不能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設備和房屋,水、電、氣、暖的消耗,與管理費用相關的補助費用,績效支出等。列出的資金密集度是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的總和。申請人只需填寫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項目申請資金在申請表中自動生成。
三。支持單位的職責
1.
依托單位應嚴格按照《條例》、《指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受理申請通知》和《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本單位的項目申請。
2.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交含有保密內容的項目申請。
3.
依托單位允許《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列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非依托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本單位申請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並將書面合同作為附件隨紙質申請壹並提交。
4.
依托單位應當向在博士後流動站或者工作站從事研究的科技人員提供申請項目的書面承諾,並保證申請人在項目資助期間在站內工作或者離站後仍留在依托單位從事科研工作。每份申請書的書面承諾應加蓋支持單位的印章,與紙質申請書壹並提交。
四、關於受理申請的條件
根據《規定》,申請科學基金項目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1)申請人不符合《條例》和《指南》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請的項目數量不符合限定申請的要求。
五、連續兩年申請壹般項目後,暫停申請壹般項目1年。
2013、2014年申請連續兩年未獲得壹般項目資助的項目(含初審未通過的項目)的申請人,不得在2015年申請壹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