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方法:
(壹)如果企業是科技型中小企業,那麽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財稅〔2017〕34號 文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如果企業是非科技型中小企業,那麽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
財稅[2015]119號 文規定,對於適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壹、簡介
研發費用是指研究與開發某項目所支付的費用。我國有關制度對研發費用的規範存在於兩個方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處理
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壹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二是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研發費用要求分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