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應按以下方式繳納: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作品在圖書、報紙、期刊上發表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擁有債權、股權的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收入,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等財產的收入。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輛等財產所得。
十、偶然所得,指個人中獎、中獎、中獎等偶然所得。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