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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壹條規定,自15年4月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即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與投資同時發生。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入股某公司,壹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在五年內分期支付。

技術成果入股也屬於非貨幣出資範疇,對以技術成果入股的個人給予更多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份(權利)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或者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技術成果投資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在投資入股當期納稅。允許遞延到股份轉讓時,按照技術成果原值與合理稅費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優先轉讓股權,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延期納稅的股權成本應當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得與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並計算。

需要註意的是:壹是股份投向境內居民企業,應是接受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二是技術成果所有權轉移到被投資企業,因此出資的技術成果使用權將不適用遞延納稅處理。第三,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為全部股票(權)時,方可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如果壹部分股份是股票,就不能選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四、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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