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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的範圍是什麽?

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0-12-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的轉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不單純改變產品形態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技術所有權或全球獨占許可5年以上(含5年)的轉讓。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國內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登記,財政資金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批準。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和限制出口技術目錄》(2008年第12號令)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轉讓收入,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不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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