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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取得的所得;2.取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個體工商戶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各種生產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虧損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營業外支出。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見表2)

稅率表2?(適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系列的含稅步驟和不含稅步驟稅率百分比快速扣除

1不超過5000元,不超過4750元,50

2超過5000元的部分10000元,超過4750元的部分9250元10 250元

3超過10000元到30000元的部分和超過9250元到25250元的部分20 1250。

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和超過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5超過50000元的部分和超過39250元的部分35 6750

註:1。表中所列含稅和不含稅規模均為根據稅法規定扣除相關費用(成本和損失)後的收入。

2.含稅類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納稅人納稅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免稅檔次適用於他人(單位)納稅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年生產經營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和損失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例1:個體工商戶錢某本年度營業收入* * * 50萬元,成本費用損失* * * 40萬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 50-40 = 10(萬元)

應納稅額= 100000× 35%-6750 = 28250(元)

例2:某個體戶6月份已預繳稅款136元,2月份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2200元。自雇人士二月份應繳納的稅款計算如下:

年應納稅所得額=2200×12/2=13200(元)

查表可知,適用稅率為20%。

年應納稅額= 13200×20%-1250 = 1390(元)

2月應納稅額= 1390×2/12-136 = 95.67(元)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營戶,經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適用稅率或者按照行業征收率(行業征收率:工業生產(生產系統)1%、工業加工修理2%、機動車維修3%、商品銷售0.7%、飲食2%、美容美發5%、娛樂5%、交通運輸2%)采用流轉稅方法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發[1997]43號;1997年3月26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加強查賬征收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2號)精神,加強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壹條為做好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的查賬征收工作,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被征收查賬征收的個體戶,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體戶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第四條個體戶總收入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經營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非農收入。

第五條個體戶的收入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確定。

第六條成本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分配中包含的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虧損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工農業支出。

第七條計入直接支出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原材料、輔助材料、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以及商品購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含財務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發生並支付給生產經營。

第八條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傭金、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和其他銷售費用。

第九條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掛賬)、業務招待費、已繳納的稅金和其他管理費用。

第十條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和其他籌資中的財務費用。

第十壹條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因盤虧、報廢、毀損、變賣等造成的固定資產凈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性救災捐贈、賠償、違約金等。

第十二條上述直接費用、間接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非工農業支出的扣除項目和標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個體戶業主費用扣除標準和職工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不得扣除個體業主的工資。

第十四條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取得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和利息費用外,可以作為開辦費,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等額扣除。

第十五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貸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型、同期限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準予扣除。

第十六條個體經營戶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原則上應當壹次攤銷,但壹次性購置金額較大的,應當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七條個體戶購買稅控收款機的費用,應當在2至5年內分期扣除。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八條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交通保險、職工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扣除。

第十九條個體戶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不平衡或者數額較大的,應當分期扣除。分期扣除的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條個體戶個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準予扣除。

第二十壹條個體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員費、攤位費,按實際人數扣除。其他費用的扣除項目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租入固定資產支出的費用,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事先約定,承租人支付最後壹次租金後,該固定資產歸承租人所有),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即因生產經營需要暫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後應返還出租人)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第二十三條個體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和購置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實驗裝置,準予扣除;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測試儀器和實驗裝置,以及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設備,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四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和毀損凈損失,由個體戶提供盤虧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外幣結算的經常項目發生變動時,因匯率變動折算成人民幣的差額,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收益或者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六條個體戶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為購建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當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在費用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與個體經營戶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包括債務人破產或死亡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或債務人超過三年未履行償債義務後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提供有效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實際發生額扣除。上述已扣除的款項,以後年度收回,直接作為收入處理。

第二十八條個體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用下壹年度的經營收入彌補。次年不足的,允許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九條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經其提供合法的租賃憑證或單據,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從其收入總額中按5‰以內扣除。

第三十條個體戶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和貧困地區的,可以就其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予以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第三十壹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家庭生活相混合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扣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資本性支出,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支出,以及對外投資支出;

(二)沒收的財物和繳納的罰款;

(3)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4)各種贊助費用;

(五)自然災害或事故賠償;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息;

(七)用於個人家庭開支的;

(八)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費用;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使用時間超過壹年,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和工具,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按下列方式計價:

(壹)外購的,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

(二)自建的,按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支出的實際成本計價;

(三)實物投資,按合同和協議評估確認或作價;

(四)原有固定資產改建、擴建的,按照原賬面價格減去改建、擴建工程發生的變價收入和改建、擴建增加的費用計算價格;

(五)盤盈,按重估同類固定資產的全部價值計價;

(六)融資租賃,按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租賃費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

第三十五條下列固定資產允許折舊:房屋、建築物;在用的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各種工具和儀器;停用設備的季節性停用和修理,以及以經營方式租出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以經營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六條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並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扣除殘值。殘值按固定資產原價的5%確定。

第三十七條個體經營者按照規定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得短於下列規定年限,可根據不同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執行: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二十年;

(二)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十年;

(三)船舶以外的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以及家用電器、工具、家具等。,五年了。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如受酸堿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長期處於震動或顫抖狀態的房屋建築物,技術變化快等,由個體戶提出申請,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固定資產折舊應當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按照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5%(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工作量法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公式如下:

單位裏程(每工時)折舊=原價-殘值/總裏程(總工時)

第三十九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儲備用於銷售或者耗用的物料為存貨,包括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材料、在產品、外購商品、自制半成品和產成品。存貨應按實際成本計價。原則上,存貨的收發核算采用加權平均法。

第四十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為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取得的實際成本為基礎。具體來說:

(壹)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的原價是協議、合同約定的合理價格;

(2)購入無形資產的原價為實際支付的價款;

(三)捐贈無形資產的原價應當根據所附文件或者參照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評估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確認。

第四十壹條無形資產應當自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攤銷。作為無形資產的投資方或受讓方,法律、合同、協議規定使用壽命的,可以按照使用壽命分期抵扣;對沒有規定使用壽命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1997 65438+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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