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雷梓百貨是壹家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劉老板。 花花因雷梓百貨侵害其實用新型專利權,向武漢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雷梓百貨停止銷售侵害其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武漢中院經審查發現雷梓百貨已於立案之前,即2020年9月29日註銷。 武漢中院告知花花,要求其核實雷梓百貨經營狀態,花花核實發現其已註銷後,於2021年4月2日向武漢中院申請,追加經營者劉老板作為***同被告。武漢中院裁定:駁回花花的起訴
雷梓百貨在起訴前,而非訴訟過程中就已經被註銷而不存在,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花花將雷梓百貨列為被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花花可在另案中以雷梓百貨登記的經營者或實際經營者為被告進行起訴。花花不服,向最高院上訴,最高院裁定:
撤銷武漢中院上述裁定;指令武漢中院審理。
法律分析1. 個體工商戶註銷後,仍是承擔責任的主體。
依照《民法典》第54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同時,依照民法典第5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可見,個體工商戶本質上是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及商事活動資格法律化的體現,是對自然人商事資格的確認,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以個人或家庭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註銷與否,並不影響其責任主體的確定。2. 字號不影響責任主體的確認。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9條第壹款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同時應當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可見,字號是對當事人主體名稱的表述,是否存在字號,亦並不影響責任主體的確定。 3、花花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本案中,花花起訴時,其提交的雷梓百貨商行的工商登記材料含有具體明確的經營者信息,應當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花花的起訴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 。 4. 本案被告是誰? 武漢中院在查明雷梓百貨個體工商戶已經註銷,該字號已不存在,且能夠明確經營者信息的情況下,仍將該登記字號列為當事人,屬錯列訴訟主體。 武漢中院在錯列訴訟主體之後,又以該主體不具備訴訟資格為由駁回花花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在案證據,本案的被告應為雷梓百貨的經營者劉老板。溫馨提示
個體經營戶在存續期間內負擔的債務並不隨著註銷而消滅,而是看當時的經營者是誰。 如果是個人經營的,就以經營者的個人財產承擔; 如果是家庭經營的或者其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難以區分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 案例來源:(2021)最高法知民終1468號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