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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獲準授權的專利申請應符合什麽條件?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壹)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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