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本題設立中的公司7個發起人中只有3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沒有超過半數或達到半數。
(2)公司的註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而本案中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沒有達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資必須是貨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為了保證資本的確定和充實,公司法規定,發起人除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外,其他股東必須是貨幣出資。當然,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折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4)發起人決定成立專門小組,自己發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因此發起人是不能自己發行股份的。
(5)認股人在繳納股款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6)創立大會可根據需要,結合市場情況由發起人決定召開的時間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
(7)如果公司不能設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認股人會***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