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支持我國專利事業發展,減輕企業和個人專利申請和維持負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6年7月27日頒布了《專利費減免辦法》,自今年9月27日201起施行。在此之前,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根據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並頒布了《專利費用減免辦法》。但是還是有很多朋友不是很了解,所以下面我們就為大家帶來2018專利費減免基本問題的輕松解答。2018專利費用減免基本問題簡易解答問:申請人請求減免專利費用時,是否需要提交申請減免費用的紙質文件?有時間限制嗎?答:是的。根據《專利費用減繳辦法》的規定,個人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企業應當報送上壹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復印件。匯算清繳期間,企業應當報送上壹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免專利費用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如果備案人類型填寫正確,備案系統會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類型,同時按照屬地原則將備案信息推送給相應的機構。如果該地區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代理機構,申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任何壹家代理機構。在備案信息預覽界面的下方,有壹個重要提示欄,提示相關備案信息的審核機關、聯系方式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時限,備案人按照提示信息的要求提交證明文件。問:備案完成並提交後,狀態顯示為合格或不合格待審核。妳什麽意思?答:減費備案請求提交後,減費備案請求在被審計機關審查前狀態為待審查;如果備案請求已經審計機關批準,則狀態為合格;經審查,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證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證明文件明顯不符合要求的,審查機關將給出不合格的結論,申請減費資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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