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為對象範疇
物化的財產結構羅馬法中的財產和物權制度是壹種物化的財產結構。不言而喻,壹個物理的東西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沒有實物,也有很強的“相似性”。無形物是人的主觀擬制,但在羅馬法的物化物權體系中,這種抽象實體也采用了現實實體的解釋和說明:第壹,無形物是以現實物為客體的物權。如地上權。用益物權等無形物,都是以土地、房屋、牲畜甚至奴隸等實物為客體的財產權。據記載,羅馬法中第壹個無形之物是“praedialservitudes”,即壹種田地地役權,包括通行權、牧業權和取水權,與土地這個有形之物直接相關。第二,非物質性物體是與物質性物體密切相關的抽象物體。在羅馬法史上,“物(res)”的概念始於對有形之物的抽象,“resincorporales”的說法也是基於與有形之物的分類。查士丁尼提出了壹個強有力的建議,即有壹個有形物體的“對應物”。另壹個關聯是,無形的東西和有形的東西壹樣,都可以用金錢來評估,也就是兩者都是財產利益。
物化屬性結構
在羅馬法中,財產權的客體主要體現為物質財富。物質形態是有形事物存在的唯壹形式,所以有形就是有形。羅馬法時期,“氣體、電這類物質,羅馬人是不知道的,至少他們不知道它們可以作為經濟物,從而可以成為權利的客體。”把有形的東西理解為實體的客觀實在,顯然是古羅馬的生產力和人的認知能力的局限。另外,無形的東西作為“無形的財富”,歸根結底只是產權。無形之物作為社會工具配置資源的制度性產物,與現代社會中智力勞動創造的知識產品有著明顯的區別。從社會財富的角度來看,制度產品的價值是財富的分配,而知識的價值直接構成財富。因此,羅馬法構建的只是壹個物質的財產權體系。雖然古羅馬沒有保護精神產品的產權制度,但它留下的私法原則和規則為我們解讀知識產權合法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材料。
羅馬法中的財產權
非物質化理論和知識產權的屬性“羅馬法顯然將其財產法植根於形而上學領域”為財產的非物質化提供了壹些關鍵的概念工具。無形財產或無形財產理論為後世拓展了財產形式的廣闊空間,即把財產的範圍擴展到了有形財產以外的知識領域。當然,擁有土地和工廠意味著擁有財富,掌握知識和技術也意味著擁有財富,而這兩種財富是密切相關的。根據澳大利亞學者PeterDrahos的觀點,無形是獲得對有形物體控制的方式。壹個專利(無形的)可以關聯無數個專利產品(有形的)。法律承認專利的無形性,為權利人提供了壹種有效的方式來控制許多有形的專利產品。這樣,發明人的無形資產就可以轉化為有形資產。需要註意的是,財產分為有形(體)和無形(體)並不是各種財產權性質的不同,而是某些財產權所指向的客體性質的不同。總之,房屋所有權本身並不是有形無形的,問題是房子是有形的。作為版權,不造成有形無形的問題。關鍵是作品是智能產品,是無形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知識產權是無形權利,是無形財產權,它不同於有形財產所有權。
無形理論與知識產權屬性
先占理論與知識產權的產生羅馬法中的“先占”是指以其全部含義占有可以作為財產的無主物,從而取得該物所有權的行為。先占權是民法上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屬於所有權原始取得的範疇。美國學者RussVersteeg認為,通過占有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類似於通過占有取得造物的財產權。先占論有其可取之處:首先,先占取得的所有權是指無主物的所有人是該物的第壹占有人。在知識產權中,創造者是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人和第壹控制人,因此他應該是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即知識產權的所有者;第二,先占不是基於先占的意圖,而是因為法律賦予了先占事實取得所有權的效力。因此,先占權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作為知識產權的起源,創造性行為與先占權有相通之處,都是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的事實行為。當然,這個分析也是有缺陷的。問題是,無主物作為優先購買權,其實是壹種存在於自然界的東西;通過“先占”獲得知識產權的創作是智力勞動者的精神產品,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無主物。
先占理論與知識產權的產生
公有財產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公有領域羅馬法明確界定了以公共使用為目的的幾種財產類型。所有的公共財產都是無形的,這意味著它不能作為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客體。具體有以下三類:壹是有* * *物(rescommunes),即供人類共同享用的東西,如空氣、陽光、海洋等;二是公共財產(iespublicae),即羅馬全體公民共有的東西,如河流、公路、牧場等。第三種是公共財產(resuniversitatis),即市政機構的財產,如劇院、鬥獸場等。蓋有世認為,上述物不能視為任何人的財產,它們是壹定社會的全體成員共有的。羅馬法中的公有財產理論被認為是知識產權“公有領域”建立的思想基礎。1709年,英國《安娜法案》首次設立了“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文藝學”。美國憲法1787提出了知識產權的“3p”原則,即“促進學習知識”、“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作者”。由於公共領域的出現,知識、技術和信息被分為兩部分:專有知識產品和公共知識產品。後者包括不受知識產權保護、供公眾免費使用的知識產品,以及因知識產權保護期滿而進入公共領域的知識產品。
公共財產理論與知識產權的公共領域
買賣理論與知識產權的轉讓羅馬法中所有權轉讓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民法中的所有權轉讓、強制買賣、放棄訴訟等;民法上的所有權轉移主要是交付。交割是最常見的私有財產買賣方式,但僅限於有形之物。無論是動產的單純交付,還是不動產的單純交付、長手交付、手內交付、易位交付,都是有形之物的交付。無形物的買賣不能采用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於是羅馬人創造了“cessioinjure”,即通過模擬訴訟確認所有權的方式取得所有權,又稱“法院讓與”,主要適用於無形物(如繼承權、地役權)的轉讓。作為壹種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準訴訟棄權”的顯著特征在於其公開性和程序化,即通過模擬訴訟確認所有權的轉移,使無形物的轉移獲得壹種正式的公開程序,這種程序的公開性使財產的轉移更加有效。美國學者認為,這壹理念與現代法律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原則相同,即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和其他法律形式進行,並應經過主管機關的登記或審核。可以說,羅馬法將公開性和程序化作為無形財產轉讓的特殊規定,對後世的知識產權貿易具有借鑒意義。
買賣理論與知識產權轉讓
無形侵權理論與知識產權保護羅馬法規定,私人犯罪的四種形式,即盜竊、搶劫、損害、侮辱,都是對財產和人身傷害的侵害。其中,侵犯財產最初僅指侵犯有形財產,即有形之物。隨著羅馬法的發展,侵犯有形財產的規則逐漸適用於無形損害。根據美國學者的研究,羅馬法學家托馬斯對“富爾特文格勒”的盜竊是這樣解釋的:“盜竊是對物的欺詐性性侵犯,包括物本身或其使用權或所有權”。在羅馬的* * *和時期,“偷竊”的概念被擴展到“壹切旨在剝奪他人財產的行為”。隱形侵權不以非法占有標的物為特征,而以非法“權利占有”為特征。權利人遭受無形侵權時,除了請求占有令狀(主要是禁止令)救濟外,還可以提起罰金訴訟、損害訴訟和混合訴訟。這種無形侵權的特征描述和救濟措施無疑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論依據。
無形侵權理論與知識產權保護
古羅馬法留給後世最大的財富就是羅馬人的私法理念和原則。其物化的財產結構缺乏包含無形財富的權利形式和制度空間,具有不可避免的歷史局限性。然而,羅馬人創造的“無形財產”及其相關理論為無形財產的現代革命提供了關鍵的概念工具和思想材料,做了必要的理論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