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有助於履行義務;在下列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義務: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代替貨幣出資的,評估定價後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評估的價格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5.額外出資義務;追加出資是指除各自的出資額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繳納超過其出資額的出資額。追加出資義務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壹項,即公司法沒有列舉其內容,但壹經記載即發生效力。
6.公司經核準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誠實信任;
8.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利弊?
有限責任的主要好處是降低經營風險,鼓勵創業。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與合夥企業不同,妳不必涉及妳的個人財產。缺點也是相應的。股東可能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什麽情況下公司股東可以承擔無限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出資不足(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產生公司法人資格(公司法人資格被否定),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應當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只有壹個公眾大股東,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虛構股東,則公司大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況難以區分公司與股東或者公司與其他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沒有區分公司利益和股東收益,導致雙方財務賬目嚴重混亂;
(二)與股東資金混合,繼續使用同壹賬戶;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亂,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壹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控股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能夠對公司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股股東可以是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但不限於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
6.如果股東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相混合,股東的業務與公司的業務相混合(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將被股東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其利益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