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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件證據如何收集與審查

故意傷害案件是檢察機關作存疑不訴和審判環節因存疑作無罪判決數量較多的案件類型。筆者對近幾年甘肅省檢察院審查的37件故意傷害案進行分析,從公訴角度反思和總結了偵查取證與審查起訴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證據收集與審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執法理念陳舊,證據意識不強。有的偵查人員偏重收集有罪證據,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以及罪輕、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過錯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重視不夠,沒有調查核實或調查核實不全面、不仔細。 2.業務素質不高,證據收集不全面、不及時、不規範。有的辦案人員業務能力不能適應工作需要,證據知識匱乏,對案件證明標準把握不準,不能對案件證據進行正確分析、審查和判斷。有的辦案人員責任意識不強,不能及時、全面、真實地收集證據,如註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忽視其他證據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證據間不能形成完整的鏈條。有的辦案人員收集證據或抓捕不及時,導致關鍵證據因時過境遷而難以彌補或同案犯在逃而無法調取相關證詞。有的偵查人員取證不規範,認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證據印證即可結案,至於取證過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序進行則無關緊要。 3.取證手段不完備,提取證據不到位。部分偵查機關因經費緊張、技術裝備落後,采用技術手段收集、提取物證、書證的情況較少,以痕跡檢驗方式提取證據的更少。有的偵查人員對壹些事關整個案件有效認定的物證與勘驗、檢查筆錄提取、運用不深入、不細致,存在極大疏漏,使壹些關鍵事實無法認定。如甘肅省院檢委會審議的37件故意傷害案,有12件中物證缺失,有些雖有物證的提取,卻未對該物證上的血跡、毛發等作進壹步鑒定,導致物證提取有名無實,而勘驗、檢查筆錄在相當多故意傷害案件中均無顯示。 4.證據固定、保全不細致、不妥善。有的偵查人員註重對證據的發現與獲取,忽視對證據的固定與保全,直接削弱和影響了證據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作用。有的偵查人員對口供固定不細致,往往采取傳統方式,圍繞犯罪構成的框架進行粗放式訊問,縱向上缺乏深度與層次,第壹份訊問筆錄形成後,很少再綜合全案針對案情的細節進行縱深性補充訊問。 5.證據運用不科學、不正確。在單個證據審查方面,主要存在對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審查顧此失彼。在全案證據審查方面,未對證據進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證據體系混亂,影響了對待證事實的認定。未正確處理證據“充分”與“齊全”之間的關系,存在片面追求證據量和證據種類齊全的情況。忽視對鑒定結論這壹關鍵證據的審查,僅把鑒定結論作為故意傷害案件的事實部分加以認定,沒有置鑒定結論於全案事實證據之中,去粗取精,去偽存真。 解決對策 1.更新執法觀念,增強證據意識。偵查人員要時刻想到立案偵查、調查取證的最終目的在於指控犯罪,為案件起訴服務;樹立最低指控證據及關鍵證據意識,圍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和法定情節事實收集、固定證據,提高打擊犯罪的準確性、全面性;強化證據采集的及時性意識,最大限度地發揮第壹現場、第壹次詢問(訊問)的有效性;強化證據固定意識,關鍵證據應當通過錄音錄像、書寫親筆供詞(證詞)等方式予以固定,切實防止翻供、翻證等帶來的被動局面;強化公正意識,客觀、全面地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證據;強化程序意識,依法取證,並做到證據形式、取證程序合法有效。 2.大力提高偵查人員收集、識別和固定證據的能力。增強收集、固定證據的主動性與及時性,充分利用犯罪行為發生時間不長,各種痕跡比較明顯,各種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未來得及轉移或銷毀,知情人記憶比較清楚的有利時機,盡快發現、收集和保全證據。要針對故意傷害案證據的特點收集證據,把著力點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上,即是誰、出於什麽目的、采取什麽手段、怎樣致傷他人及傷害結果。對言詞證據的收集、固定要註意程序合法,以及對同壹事實註意從不同角度反復多次詢問(訊問)制作筆錄。善於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證據,對實踐中難以用壹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證據,依靠現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 3.加強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堅持全面審查證據,尤其是審查關鍵證據,力求個案證據確實、充分。審查過程中,無論是從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要件入手,還是從案發的前後順序著眼,均不能忽視證據之間的客觀聯系;從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上,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刑事技術鑒定對於案發時間的闡述以及相關刑事技術性文證和現場勘查、檢驗筆錄上,把握精確的犯罪時間、地點,找準確切的犯罪主體,解析案件事實,固定作案工具,甄別醫學鑒定,使整個故意傷害案件的證據形成壹個客觀真實的鏈條。為證明故意傷害犯罪事實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應重點審查與分析被害人陳述和指認筆錄、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時間及犯罪動機、目的的證據、必要的指紋、足跡、血跡鑒定等。 4.強化對偵查活動的引導與監督,完善相關機制。檢察機關要加大對偵查活動的引導力度,必要時,在壹些大要案件的偵破中,檢察機關可依法介入,保證偵查機關及時準確地收集到相關證據。公安、檢察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聯合制發故意傷害案件公訴證據標準,對收集、審查證據的標準予以分解和細化。在偵查機關的量化考核制度中規定偵查人員的相應責任,從制度上扭轉“重破案、輕證據”的意識。 (作者單位: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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