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廣
正文摘要:
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再審改判部分無罪後,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金被撤銷後,應對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依法審理顧雛軍國家賠償案,體現了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支持民營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的政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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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制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顧雛軍,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虛報註冊資本罪、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顧雛軍申訴後,撤銷對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顧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再審改判部分無罪後,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金被撤銷後,應對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依法審理顧雛軍國家賠償案,體現了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支持民營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的政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