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半旗致哀;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NPC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突出貢獻的人;
4.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
5.遇有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的不幸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嚴重自然災害時,可降半旗。
中國國旗樣式
旗面為紅色長方形,長寬為三比二的比例。旗面左上方飾有五顆黃色五角星。壹顆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的十分之三,排名靠左;四顆星較小,外接圓直徑為旗高的十分之壹,環拱在大星的右邊。旗桿套是白色的。
當國旗升起時
升掛國旗時,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位置。
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十七條升掛國旗時,應當置於顯著位置。
舉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八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掛或者降下國旗,應當緩慢升掛或者降下。升起時,國旗必須升到桿頂;降下時,國旗不得落地。
降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壹;下降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
第十九條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或者使用國旗。
不要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回和處理。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組織者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作為商標、被授予專利權的圖案或者商業廣告使用,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等不適當的場合。
第二十三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