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次性獎勵對象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且退休時未享受加發5%養老金待遇的持證退休人員。
符合以上獎勵條件、已死亡的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予以補發。
2008年1月1日後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待省政府有關政策進壹步明確後執行。
二、獎勵標準
壹次性獎勵金的標準為每人人民幣3600元。
三、資金來源
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資金,按照《省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在澄部省屬企業以及稅收級次屬中央和省的企業(以下簡稱部省屬企業),由其自行解決;其他對象的獎勵金先由市財政統壹支付,以後根據企業人員具體情況由市財政、有關鎮(街道)、開發區、臨港新城分別承擔。
四、資格確認及發放程序
(壹)本人申請
持證退休人員憑本人《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和《職工退休養老證》,向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部省屬企業提出申請,填寫《江陰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人員壹次性獎勵金申請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憑有效證明及相關材料代為申請。退休後居住在外地的人員,到原退休單位所在地的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辦理壹次性獎勵登記手續。
(二)資格確認
1.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等證明的有效性,並將人員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核企業退休人員身份及退休時間、生存狀態、養老金待遇發放情況等事項,在澄部省屬企業負責審核本企業人員資格。
2.經審核的名單在提出申請登記的所在社區(村)或在澄部屬企業張榜公示10天,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3.公示期滿後,對無異議的,鎮、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將有關申報材料報市壹次性獎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壹次性獎勵通知書》,並由社區、村或企業做好解釋工作。
(三)獎勵金發放
人口計生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審核確認的名單,***同做好獎勵金的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工作。
在澄部省屬企業獎勵對象的獎勵金,由企業按標準直接發放給本人。
養老金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的獎勵對象的獎勵金,在財政資金撥付到位後,通過養老金發放賬戶代為發放;其余人員的獎勵金,由人口計生部門在財政資金撥付後負責發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
常政發〔2009〕27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印發給妳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
為了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省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4號)的規定,現就我市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企業退休人員(以下簡稱“持證退休人員”)實行壹次性獎勵提出如下意見:
壹、獎勵對象
壹次性獎勵對象為1996年1月1日以後在本市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且退休時按新老辦法對比後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加發5%養老金待遇的持證退休人員(含終身無子女的企業退休人員,下同)。
符合上述規定的持證退休人員已死亡的,予以補發,壹次性獎勵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繼承人領取。
二、獎勵標準
常州市市區未享受加發5%養老金的持證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的標準為每人3600元;未足額享受加發5%養老金的持證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的標準按其未足額享受的比例對應享受。
三、資金來源及實施
(壹)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市區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資金不再由企業承擔,改由各級財政承擔。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所需資金先由市財政墊支安排,再按企業屬性由市與區分別承擔;武進區所需資金由武進區承擔。
(二)2008年1月1日以後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資金來源,按照《省政府關於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休的企業職工實行壹次性獎勵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4號)文件執行。
1.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由退休時所在企業、個體工商戶支付,並參照獨生子女補貼免征有關稅收。
2.依法實施破產企業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在破產清算經費中列支。
3.其他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待省政府進壹步明確後由市政府組織實施。
(三)武進區持證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資金的發放,由武進區組織實施。
(四)部省屬企業持證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資金來源及發放,由其所在企業自行組織落實。
四、辦理程序
(壹)市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持證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金的申領程序:
1.申請。持證退休人員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加發5%養老金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人口計生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常州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企業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金申領表》,提交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職工退休養老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持證退休人員的戶籍所在地與領取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不在同壹地區的,到市人口計生部門設在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號)的窗口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持證退休人員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繼承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直系親屬證明、持證退休人員的死亡證明及上述相關材料到市人口計生部門設在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號)的窗口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2.受理。街道(鎮)人口計生機構負責受理申請,當場核對申請材料,並將經核實的相關證件的原件退還申請人。為方便申請人,可以在社區居(村)委會設立代辦點。街道(鎮)人口計生機構對受理的申請材料應及時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上報區人口計生部門。
3.審核。區人口計生部門收到街道(鎮)人口計生機構上報的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壹次性獎勵信息系統,編制享受《常州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壹次性獎勵退休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口計生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
4.公示。經審核符合壹次性獎勵對象的,材料返回區人口計生部門,由所在街道(鎮)人口計生機構填寫《常州市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企業退休人員可享受壹次性獎勵名單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鎮)和社區居(村)委會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審核不符合壹次性獎勵對象的,由市人口計生部門出具《不符合壹次性獎勵對象通知書》,交區人口計生部門通過街道(鎮)人口計生機構送達申請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5.發放。壹次性獎勵金從2009年起分四年發放到位,其中2009年發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間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2010年發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間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2011年發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2012年發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
財政部門於每年9月底前根據審核確定的獎勵資金數額劃撥到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持證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代為發放。對已死亡的持證退休人員的壹次性獎勵金,市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確定的獎勵資金數額劃撥到市人口計生部門,由市人口計生部門通過新建立的銀行卡發放。
在市區的部省屬企業壹次性獎勵金發放方案需報市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二)市區2008年1月1日以後持證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金的申領程序:
1.申請。本人退休前憑《居民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向所在企業、個體工商戶提出申請。
2.公示。企業、個體工商戶初審並公示5個工作日。
3.發放。公示無異議的,由企業、個體工商戶於持證退休人員退休時壹次性直接發放給本人。
4.備案。企業、個體工商戶於次年1月份將上壹年度所在企業、個體工商戶發放壹次性獎勵人員名單報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街道(鎮)人口計生機構備案。區人口計生部門對屬地企業、個體工商戶壹次性獎勵金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數據匯總,並於次年2月底前報市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五、組織管理
(壹)加強領導。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加強協調配合,***同做好持證退休人員壹次性獎勵工作。
(二)宣傳培訓。各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加強對持證退休人員實行壹次性獎勵工作的宣傳,使廣大群眾了解有關政策規定。人口計生、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對參與對象確認和資金發放等工作的人員組織專門培訓,明確要求,把握政策,嚴格程序,規範流程。
(三)組織實施。人口計生、財政、勞動保障、國資等部門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進。
(四)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監察、總工會等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及時兌現壹次性獎勵金,切實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維護實行計劃生育群眾的合法權益。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六、相關規定
(壹)金壇市、溧陽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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