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上的占有問題
第壹:關於占有的壹般性理論
壹、占有的概念和性質
(壹)、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占領、控制。占有的標的以物為限,因而物之外的財產權(如專利權),只能成立準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在現代民法上,占有成為獨立於所有權及他物權的壹項制度,無論所有權人的占有,還是非所有權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等,均受到占有制度的保護。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是將占有作為所有權的壹項權能來加以規定的,並未承認占有作為壹項獨立的制度。但在學理上大多數學者都認為我國應建立獨立的占有制度。由於占有是在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它不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物的權利。至於根據什麽標準確認占有人在事實上對物有管領、控制,應當從人對物的空間、時間的支配來具體確認,在空間上,物應當處於人的力量作用的範圍內始得謂占有,如房屋、土地因使用而占有,放置在家中的衣物、家具等財產屬於主人占有,在時間上,人對物的某種支配應當持續壹定的時間方為占有,如僅是暫時的接觸,就只是持有而不是占有,如主人請客,客人對餐具雖有使用,但不能認為是占有。持有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占有的保護,它不能如同占有移轉或者繼承,也不得如同間接占有依抽象狀態而成立。占有人的占有,並不以占有人對於物的親自支配為必要。占有人基於某種法律關系,通過他人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這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情況是占有人依輔助人而成立的占有,例如,雇主依雇員占有機器;另壹種情況是間接占有,例如,承粗人直接占有租賃物,對於出租人構成間接占有。
(二)、占有的種類
依占有的不同狀態,可以將占有分為不同的種類:
1、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為標準進行的分類。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屬於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無所有的意思,僅於某種特定關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備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為所有人。因之,所有人對其物的占有為自主占有,盜賊對於盜贓的占有亦為自主占有。至於他主占有,如典權人對於典物的占有,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占有,質權人對於質物的占有。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應當是自主占有。另外,在占有物毀損、滅失時,自主占有人與他主占有入的責任範圍不同。
2、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這是以占有人在事實上是否占有物為標準進行的分類。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實上對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著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間接占有是指基於壹定法律關系,對於事實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對物管領的占有。間接占有的特點在於間接占有人與直接占有人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基於這種法律關系,間接占有對於直接占有人有返還請求權。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基於質權、租賃、保管法律關系,占有標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有返還請求權的出質人、出租人、寄托人為間接占有人。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區別的意義在於這兩種占有的取得手段不同,保護方法也不壹樣。
3、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這是根據進行的占有是否依據本權所作的分類。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等。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如地上權人依地上權對土地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如拾得人對於遺失物的占有。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區別的意義在於無權占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另外,作為留置權要件的占有,限於有權占有。
4、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這是對無權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所作的分類,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惡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區別的意義在於,取得時效中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期間不同;即時取得以善意占有為要件;另外,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受保護的程度不同。
5、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這是對善意占有的再分類.以占有人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有無過失為區分標準。無過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應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有過失占有是占有人應當知道但因過失不知其無占有的權利的占有,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區別的意義在於,不動產取得時效期間不同。另外,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在占有效力上也有重大不同。
6、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無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惡意且有過失、強暴、隱秘、不繼續的占有。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區別的意
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占有必須是無瑕疵的占有。無瑕疵占有與有瑕疵占有區分的意義在於:時效取得中的占有必須是無瑕疵的占有。
第二:關於占有的效力與保護問題
壹、占有的推定
(壹)、事實的椎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占有,各國法律規定了壹些事實推定,免除占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者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後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椎定其為繼續占有。
占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占有的各種狀態壹壹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占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從保護占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壹般情況,為占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
有;在占有的前後有占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二)、權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占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壹般情形而論,占有人是基於本權而占有,沒有權利而進行占有的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實,壹般也有占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足法律就壹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占有所推定的權利,其範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占有的椎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麽實際意義。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範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占有的權利(不得占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占有人所行使的,無論為物權(所有
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以幾點來證明:(1)、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占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占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電可援用借用人以占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壹般是為占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占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占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占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占有在有請求人返還占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者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者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占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者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占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占亨人即以其受椎定的權利,對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占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孽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在返還占有物時應返還占有物的孽息:如果孽息被消費了、因過失而損失了或者應當收取而沒有收取時,惡意占有人應當賠償損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在占有物毀損、滅失的時候,占有人對於返還請求人負有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範圍因占有人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有所不同。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占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占有人在占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占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範圍也不壹樣。善意占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善意占有人還可請求償還有益費用,即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費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現存價值的範圍內請求償還;如果增加的價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請求償還。這是因為有益費用不同於必要費用,並不是壹種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決於占有人的意誌,因此這種費用完全由返還請求人承擔是不公平的。惡意占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占有的保護
占有為壹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占(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占有再去侵奪。因此,對占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占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占有保護請求權。
(壹)、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占有人更強的權利,則占有人有權依其占有進行自力救濟。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占有人對於侵奪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行使,重在占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間接占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占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占有物,有權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占有人可以當場或者追蹤取回。
(二)、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時,占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占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占有物。我國物權法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2)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時,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占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占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
占有人依據其占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占有之訴,它以維護占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占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因此占有之訴與本權之訴兩不相妨,即占有人如果是有權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占有權,占有人就不能再提起占有之訴。
壹、占有的推定
(壹)、事實的推定
依據證據法的原則,任何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主張事實存在的,須負舉證責任。但對於占有,各國法律規定了壹些事實推定,免除占有人的舉證責任。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後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占有的狀態不同,其效力各異。但如果要對占有的各種狀態、證明,不僅事實上做起來困難,而且與將占有與本權分離受獨立保護的意旨相矛盾。所以為保護占有人起見,法律應基於社會生活的壹般情況,為占有人設各項推定,免除其舉證責任。這種推定應當包括:推定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在占有的前後有占有的證據時,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二)、權利的推定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外形的占有事實的保護,確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權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對占有物行使的權利合法。當然這種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實的基礎,即依壹般情形而論,占有人是基於本權而占有,沒有權利而進行占有的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實,壹般也有占有的權利,故權利的推定是法律就壹般情形而為的推定。
因占有所推定的權利,其範圍有多大?由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法,登記的效力自然要強於占有的推定;所以就不動產而言,這種權利的推定沒有什麽實際意義。(此處要註意區分對商品房的占有問題。)就動產而言,這種推定的權利範圍,只要是該權利系對標的物占有的權利(不得占有標的物的權利不在此限)為占有人所行使的,無論是物權(所有權、質權、留置權)還是債權(租賃使用權、借用權)均可。例如,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權時,即推定其有所有權;行使質權時,即推定其有質權;行使借用權時,即推定其有借用權。
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幾點來說明:(1)、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即在其有無實體權利爭議時,占有人可以直接援用該推定對抗相對人,無須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當然在相對人提出反證時,占有人為推翻該反證,仍須舉證。(2)、權利的推定,不僅權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從占有人處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還時,該借用人也可援用借用人以占有人身份所受的所有人推定。此時所有人要求返還原物,必須證明自己的所有權方可。(3)、權利的推定,壹般是為占有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明確規定是為占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況下為其不利益時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占有人為物的所有人時,則物上負擔,如稅收,亦應由占有人負擔。(4)、權利的推定屬於消極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項推定作為其行使權利的積極證明。
二、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是指無權占有在有請求人返還占有物時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經常會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合同解除等制度發生競合。這時應適用何種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至於基於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而發生返還關系,例如基於質權、留置權等物權關系,或基於租賃、借用等債的關系,或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法律規定而將占有物返還於權利人的關系,應當依其基本法律關系或法律規定進行,不需要另行規定,所以不在此處說明。
1、占有人對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有權對占有物使用、收益。這是善意占有人的壹項重要的權利。惡意占有人無此等權利。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應依其推定的權利進行。這種推定的權利種類,應視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所行使的權利種類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賃使用權,即推定其有租賃使用權。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權利,對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這種使用、收益權,必須是其受推定的權利在內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權能。如果受推定的權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權能,如質權、留置權,占有人即無使用、收益權。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應當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進行。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
3、占有人請求償還費用的權利。占有人在占有標的物期間對物支出了費用,依其性質為必要費用還是有益費用以及占有是惡意還是善意,其請求償還費用的範圍也不壹樣。(1)、善意占有人對於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即為維持物的現有狀態,預防其毀損、滅失的費用,有權請求償還。(2)、惡意占有人則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對於有益費用不能請求償還。
三、占有的保護
占有為壹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再受到非法行為的侵害。例如甲侵占(如偷竊)了乙的電視機,丙不能因甲是無權占有而去侵奪。因此,對占有的保護,就是對社會安寧、穩定的保護。占有人對於非法行為的侵害,有自力救濟權和占有保護請求權。
(壹)、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時,如果侵害人沒有比占有人更強的權利,則占有人有權依其占有進行自力救濟。
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包括:(1)、自力防禦權。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進行防禦.例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自力防禦權的保護,重在占有的事實狀態,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間接占有人無此權利。(2)、自力取回權。即占有人對於被他人侵奪的占有物,有權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動產,被他人非法侵奪時,占有人可以當場或追蹤取回。
(二)、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保護請求權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時,占有人可直接對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護其占有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兩項:(1)、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奪時,有權請求返還其占有物。(2)、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無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時,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在他人的行為還沒有對占有人造成現實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時,占有人也可以請求預防這種妨害的發生。占有人依據其占有保護請求權提起的訴訟稱為占有之訴,它以維護占有人對物的事實的支配為目的。與占有之訴不同,本權之訴則以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為目協。因此占有之訴與本權之訴互不妨礙,即占有人如果是有權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訴,也可以提起本權之訴。二者可以分別提起,也可以同時提起。但本權之訴屬於終局的保護,它在某種情況下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例如在本權之訴中,已經確認了他人對物的占有權,占有人就不能再提起占有之訴。
第三:占有的取得和消滅
壹、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從占有的事實狀態而言,即為占有的發生。占有的取得方式,因占有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而不同。
(壹)、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直接占有是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只要並非是繼受他人的占有而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力時,就是原始取得對物的占有,例如,對無主物的把占,對遺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屬於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由於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純屬於事實行為,不是民事行為,因此不要求取得這種占有的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為直接取得對物的占有。另外,這種占有的取得方法並不壹定是要求對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將物置於自己的控制範圍內,即可認為取得了對物的占有。例如,對於房屋並不是要使用才為占有,只要上鎖不使他人擅自進入,就是占有了房屋。再如將物品放在家中,或者擱置在隱蔽的場所,都是占有了該物品。
2、直接占有的繼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繼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轉而取得時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讓與和繼承。讓與是依當事人移轉占有的行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讓與,當事人須有讓與占有的意思,而日經常伴有其他法律關系,即經常與所有權或者其他對占有物的權利(如典權、地上權、質權)的設定或者讓與同時進行。占有的讓與,還必須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現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占有改定。由於占有是對物的事實的支配,因此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依交付而移轉占有,不動產占有的移轉不存在登記的問題。占有可以依繼承關系由被繼承人移轉於繼承人。依繼承取得的占有,是權利義務概括繼承的結果,因此繼堆人取得的占有,在種類、狀態、瑕疵等方面,都與被繼承人的占有相同。
(二)、間接占有的取得
1、間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間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創設取得間接占有。創設方法有以下幾種:(1)、直接占有人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將其占有移轉給他人,從而為自己創設間接占有:例如,所有人為他人設定典權、地上權、質權、租賃使用權,由典權人、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取得對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成為間接占有人。(2)、直接占有人為他人創設間接占有。這種創設的間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進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乙,但甲還需要使用該自行車,於是與乙訂立借用或租賃合同,使乙取得對自行車的間接占有。
2、間接占有的繼受取得。間接占有的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讓與和繼承兩種力式。間接占有的讓與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將其間接占有讓與他人。例如,出借人(間接占有人)將借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時,不需要將物取回後再將物交付於受讓人,只要將對於借用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即可,這時受讓人就繼受取得其間接占有。間接占有是壹種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繼承取得,但繼承人同時應繼承占有的瑕疵。
二、占有的消滅
占有的消滅,是占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這裏的消滅,應指確定地喪失了對物的占有。如果僅僅是壹時不能實行其管領、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奪,占有並不喪失。占有的消滅,應當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為依據。所以,如果基於占有人的意思,如將物交付給他人、拋棄對物的占有,或者非基於占有人的意思.如占有物被盜、遺失,占有人喪失了對物的管領、控制,占有即歸於消滅。占有物滅失,占有人事實上的支配已無所憑借,占有亦消滅。至於間接占有,在占有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時,其占有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