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2.5%+50元)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2%+55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註:簡化公式:標的為X1.5%+1550元)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註:簡化公式:標的為X1%+4050元)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0.9%+5050元)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註:簡化公式:標的0.8%+7050元)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0.7%+12050元)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0.6%+22050元)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註:簡化公式:標的0.5%+42050元)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支付1.5%(註:簡化公式:標的物x 1.5%+50元);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註:簡化公式:標的X 1%+2550元);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註:簡化公式:目標X 0.5%+27550元);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註:簡化公式:標的X 0.1%+67550%+67550元)。
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五條案件經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有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權,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應當各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不服原判決的再審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