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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案改善的心得報告怎麽寫?

提案管理制度提案管理辦法

創意提案改善制度

員工建議改善辦法

會議提案改善方案

提案建議效益獎的管理條例壹、提案管理辦法

□ 總則

第壹條 了為推動我公司科學技術的發展,鼓勵全體員工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參與技術革新、技術開發活動,加強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廣和應用,不斷提高科技水平,根據上級單位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理化建議,主要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生產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技術革新、技術開發主要是指對科學技術、業務的開發和對生產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潛。

第三條 本辦法由總工室組織實施。

□ 項目的範圍與來源

第四條 項目的範圍

(壹)適用於市場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

(二)對引進的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消化、吸收、改造。

(三)開拓新的生產業務。

(四)計算機技術在通信生產和管理中的應用。

(五)發展規劃的理論和方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等軟科學的研究。

(六)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難題。

第五條 項目的來源

(壹)由上級單位下達的項目。

(二)由本公司有關部門下達的項目。

(三)各部門根據生產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項目。

□ 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經費來源

第六條 合理化建議由建議人填寫提案申報卡,交總工室。

第七條 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由各部填寫項目申請書報總工室。若要申請經費,需填報項目經費申請表及可行性報告。

第八條 由總工室組織相關部門對所報項目進行評審篩選、匯總後報總工程師審批。

第九條 批準立項後,由總工室向相關部門下達項目計劃,項目承擔部門按計劃實施。

第十條 需向申請立項的項目,由總工室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壹條 為了避免項目的低水平重復開發,任何項目必須經部門同意後才能上報,經公司立項後才能實施。?

第十二條 技術革新、技術開發經費列入公司管理開支。財務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總工室掌握使用。

□ 成果的評審、鑒定

第十三條 成果申報

項目完成後,承擔部門應填寫《成果鑒定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技術資料報總工室。

(壹)研究報告

(二)測試和實驗報告

(三)技術設計方案、數據、圖表、照片

(四)質理標準

(五)國內外技術水平對比分析報告

(六)技術經濟分析和效益分析報告

(七)標準化審查報告

第十四條 成果的評審、鑒定

(壹)總工室在接到成果鑒定申請書後壹個月內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報總工程師審閱、並答復申報部門是否同意評審鑒定。

(二)在市局立項的項目成果,報市局科技處組織評審鑒定。其余項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鑒定。

□ 成果的獎勵

第十五條 成果評審鑒定後,選擇優秀項目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申請專利獎。

第十六條 對獲專利的項目將按專利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 未申報市專利或申報而未獲的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定獎勵。

第十八條 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每年組織對成果集中評獎壹次,原則上按項目經濟效益的大小予以獎勵,也可根據項目創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難易程度和生產發展貢獻大小給予客觀、公正的評獎。評獎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 附則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有關人員進行項目申報和獎勵申請。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二、創意提案改善制度

□ 目 的

第壹條 為啟發全體員工的想像力,集結個人的智慧與經驗,提出有利於本公司生產的改善及業務的發展,以便達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進公司經營、激勵同仁士氣,特制定本辦法。

□ 範 圍

第二條 提案內容針對本公司生產、經營範圍、具有建設性、及具體可行的改善方法。

(壹)各種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產程序、銷售方法、行政效率等的改善。

(二)有關機器設備、維護保養的改善。

(三)有關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品原料,節約能源等。

(四)新產品的設計、制造、包裝及新市場的開發等。

(五)廢料、廢棄能源的回收利用。

(六)促進作業安全,預防災害發生等。

第三條 提案內容如屬於下列各項範圍,為不適當的提案不予受理:

(壹)攻擊團體或個人的提案。

(二)訴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三)與曾被提出或被采用過的提案內容相同者。

(四)與專利法抵觸者。

□ 提 案

第四條 提案人或單位,應填寫規定的提案表(如附表3.7.1、甲、乙)必要時另加書面或圖表說明、投入提案箱,每周六開箱壹次。

□ 審 查

第五條 審查組織

(壹)各廠成立“提案審查小組”由有關主管組成。

(二)公司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各廠長及公司有關部門主管組成並設執行秘書。

第六條 審查程序

(壹)各提案表均須先經各廠提案“審查小組”初審並經評分通過後,(評分表如附表3.7.2)始可匯報“提案審查委員會”。(公司各部門提案經送委員會)

(二)“提案審查委員會”每月視提案需要,以召開1~2次委員會,審查核定各小組匯送的提案表及評分表,必要時並請提案人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審查準則

(壹)提案審查項目及配合

1?動機20%

2?創造性15%

3?可行性25%

4?回收期投資30%

5?應用範圍10%

(二)成果審查項目及配合

1?動機15%

2?創造性20%

3?努力程度15%

4?投資收回期25%

5?同效益25%

□ 處 理

第八條 采用的提案:交由有關部門實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並予列管及實施成效檢查。

第九條 不采用的提案:將原件發還原提案人。

第十條 保留的提案:須經較長時間考慮者,先將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壹般系每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委員會同意可延長至六個月)。

第十壹條 成果檢查

(壹)實施的提案、各實施部門,應認真執行,每月應填具成果報告表(如附表3.7.4)呈直屬主管核定後,轉呈各廠“提案審查小組”經三個月的考核,並予評分後(如附表3.7.5),再呈提案審查委員會。

(二)“提案審查委員會”依“審查小組”所報的成果報告表及評分表詳作審查核定。□ 獎 勵

第十二條 提案獎勵:改善提原因“審查委員會”評定,凡采用者發給1200~6000元的提案獎金,未采用者發給50元的獎金。

第十三條 成果獎勵:“審查委員會”依提案改善成果評分表,可核給500~10000元的獎金。

第十四條 特殊獎勵:提案采用實施後,經定期追蹤效益,成果顯著績效卓越者,由委員會核計實際效益後,報請核發20000~100000元的獎金。

第十五條 團體特別獎:

以科為單位,六個月內,每人平均有采用四件提案以上發給前三名特別獎:

第壹名:錦旗及獎金5000元

第二名:錦旗及獎金3000元

第三名:錦旗及獎金2000元

□ 附 則

第十六條 提案內容如涉及國家專利法者,其權益屬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呈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三、員工建議改善辦法

第壹條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並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興革意見,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議書,將擬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者,可洽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之。

第三條 建議書內應列的主要項目如下:

(壹)建議事由:簡要說明建議改進的具體事項。

(二)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建議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興革意見。

(三)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建議改善之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項。

(四)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建議案經采納後,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項目。

第四條 建議書填妥後,應以郵寄或面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第五條 建議書內容如偏於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興革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得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並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註理由,將原件密退還原建議人。

第六條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並得與召集人洽商後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條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壹)關於員工建議建件的審議事項。

(二)關於員工建議案件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三)關於建議案件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四)關於建議案件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五)其他有關建議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 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後,認為完全者,應即於收件三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長至30天外,應於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具有下列情事之壹者,應予獎勵:

(壹)對於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

(二)對於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後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益者。

(三)對於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

(四)對於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建議,有助於經營效能提高者。

(五)對於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提高工作效率的功效者。

(六)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效果者。

第十條 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建議案評核表各個評核項目分別逐項研討並評訂分數後,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等級獎金第壹等200第二等400第三等600第四等800第五等1000第六等2000第七等3000第八等5000第九等7000第十等9000特等10000 第十壹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不宜采納施行者,應交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註理由通知原建議人。

第十二條 建議案經審委會審定認為可以采納並施行於本公司者,應由審委會召集人會同人事部經理於審委會審定後三日內,以書面詳細註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案內容及該建議案施行後對公司的可能貢獻、核定等級及獎金數額與理由,連同審委會各委員的評核表,壹並報請經營會議復議後由總經理核定。惟經審委會定其等級在第四等以下者,得由審委會決議後即按等級發給獎金。經經營會議復議後認為可列為十等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定。

第十三條 為避免審委會各委員對建議人的主觀印象,影響評核結果的公平起見,人事部經理在建議案未經審委會評定前,對建議人的姓名應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建議的案件如系由二人以上***同提出者,其所得的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十五條 有下列各情形之壹者,不得申請核獎:

(壹)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掌範圍內所作的建議。

(二)被指派或聘用為專門研究工作而提出與該工作有關的建議方案者。

(三)由主管指定為業務、管理、技術的改進或工作方法、程序、表報的改善或簡化等作業,而獲致的改進建議者。

(四)同壹建議事項經他人提出並已獲得獎金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有任何問題或困難,需求解決或改進時,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後得公開向員工征求意見,所得建議的審議與獎勵,得依本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員工建議案的最後處理情形,應由人事部通知原建議人,員工所提建議,不論采納與否均應由人事部負責歸檔。經核定給獎的建議案,並應在公司公布欄及第二部分月刊中表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呈請總經理核準後公布施行,修訂時同。四、會議提案改善方案

(壹)為期各單位主管踴躍提供其有利於營運改進的意見,藉資提高經營的效率,並使會議能疏通及統壹與會人員的意誌,避免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弊病,與會人員除口頭提出工作報告(前月)外,特定本方案。

(二)提案建議書,其內容如下:

1.有關管理改進事項。

2.提案規章的修訂。

3.有關制造技術及品質的改良,操作方法或程序及機械配置的改進事項。

4.有關設備的設計或修改事項。

5.有關新產品的創意或包裝的改良事項。

6.有關成本的減低事項。

7.有關物料的節省及廢料的利用事項。

8.有關工廠安全或機械、工具的保養事項。

9.部門間的協調事項。

10.有關業務的調整方案。

11.其他有利於本公司興革事項。

(三)提案手續如下:

1.應使用的規定提案建議書用紙。

2.提案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1)提案人。

(2)所屬單位。

(3)案由。

(4)具體內容說明(必要時添附改善前後的數值比較、圖面或說明資料)。

(5)研議事項(由總經理填寫)。

(四)為處理提案的順利,請照規定時間送達總經理室以便匯編處理。

(五)本方案經呈準後通知實施,修改時亦同。五、提案建議效益獎的管理條例

□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落實公司關於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管理辦法,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推動公司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工作的開展,促進生產技術的進步,改善經營管理,增加企業活力,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工作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企業素質的重要手段。各部門要積極發動、支持和鼓勵員工開展這項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由總工室和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

□ 獎勵範圍

第四條 本條例實施獎勵的範圍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被采納取得效果的合理化建議;二是取得成果的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

第五條 合同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應該在如下諸方面發揮效用:

1.挖掘通信設備能力,改善通信網絡,增強通信能力。

2.改善經營管理,提高通信質量和經濟效益。

3.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對引進的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消化、吸收改造,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4.開拓新的通信業務、增加企業收入。

5.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6.改善勞動組織,減輕勞動強度,改進設備維護、業務操作方式方法,提高勞動生產率。

7.節約能源及其它費用開支,降低生產成本。

8.降低工程造價,節約基建投資。

9.解決了公司在通信生產中急需解決的重大技術難題。

□ 獎勵的申報和審查

第六條 成果評審鑒定後,對於需要申報獎勵的項目,已在上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由總工室按有關規定向上申報;未在上級主管部門立項的由公司各部門填寫《郵電科學技術進步獎申請報》報總工室。

第七條 向上報獎的項目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其余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

第八條 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將從各部門申報的項目中選擇優秀項目向上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九條 未向上報獎或上報而未獲獎的項目,由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定獎勵。

□ 獎勵標準

第十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革新、技術改造項目,按其產生經濟效益的大小參照下列數額壹次性獎勵:

年節約或創造經濟效益      獎金數額

10萬元以下           1000~5000元

10~50萬元          5000~20000元

50~100萬元         20000~30000元

100~500萬元         30000~50000元

500~1000萬元        50000~100000元

超過1000萬元          10000元以上

第十壹條 對於經濟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可按其作用大小、技術難易、創新程度、推廣價值,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判,確定相應的獎勵等級。

獎勵等級   獎金數額

特 等     50000元以上

壹 等   10000元

二 等   6000元

三 等   4000元

四 等   2000元

五 等   1000元

六 等   500元

□ 附則

第十二條 公司科技項目評審委員會必須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技術開發項目進行評獎,評審人員及其他與項目無關人員不能在獎金中分成。

第十三條 對獲獎項目及人員有爭議的,須待爭議解決之後才能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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