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如下:
第三條 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普通本科畢業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累計不超過六年)內申請授予湘潭大學學士學位,否則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間違反校紀校規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未超過1次。
4、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達到下列條件中的任意壹條:
(1)CET4成績改革前達到50分或改革後達到410分;或藝術類專業學生全國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合格;或參加權威機構組織的出國語言考試成績達到出國要求;
(2)授予理學或工學學士學位的學生通過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課程(不含實踐教學環節)學分數不超過35學分,授予其他學士學位的學生通過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課程(不含實踐教學環節)學分數不超過20學分;
(3)參加學科競賽獲得省級三等獎及其以上獎勵;
(4)參加省級體育比賽(含相當於省級的地區選拔賽)取得金銀銅牌或前三名,參加國家級及以上體育比賽取得獎牌或名次;
(5)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文藝比賽獲國家級獎勵;
(6)在國際國內重要學術期刊以湘潭大學為第壹完成單位公開發表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其中SCI、EI收錄期刊的第壹作者或通信作者,或CSCD、CSSCI、北京大學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期刊的第壹作者;
(7)以湘潭大學為第壹完成單位取得專利授權,其中的發明專利前三名完成人,或實用新型專利前兩名完成人,或外觀設計專利的第壹完成人;
(8)獲得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著作權人;
(9)被錄取為碩士研究生(不含研究生課程班學生)。
第四條 港澳臺僑及來華留學本科學生,符合本規定第三條之壹、二、三款要求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接下來,妳就自己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