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壹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壹類是版權,另壹類是工業產權。 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 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 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壹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產權,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壹種權利。這種智力成果又不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現。但它又與思想的載體不同。權利主體獨占智力成果為排他的利用,在這壹點,有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之歸入財產權。 二是知識產權的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於“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壹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其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是它與那種屬於物理的產物的無體財產(如電氣)、與那種屬於權利的無形財產(如抵押權、商標權)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動(大腦的活動)的直接產物。 三是知識產權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的。這兩方面結合在壹起,不可分。因此,知識產權既與人格權親屬權不同,也與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的)不同。 四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壹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壹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壹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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