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關於專利的創造性

關於專利的創造性

第四章 創造性

1.引 言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因此,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具備創造性是授予其專利權的必要條件之壹。本章僅對發明的創造性審查作了規定。

2.發明創造性的概念  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2.1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的現有技術,是指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節所定義的現有技術。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內容,不屬於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價發明創造性時不予考慮。

2.2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如果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3顯著的進步

發明有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例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壹技術問題提供了壹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的技術發展趨勢。

2.4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基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壹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並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創造能力。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他也應具有從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設定這壹概念的目的,在於統壹審查標準,盡量避免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

3.發明創造性的審查

壹件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創造性,只有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3.1審查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審查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審查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同時還應當審查發明是否具有顯著的進步。

在評價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時,審查員不僅要考慮發明的技術方案本身,而且還要考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將發明作為壹個整體看待。

與新穎性“單獨對比” 的審查原則(參見本部分第三章第3.1節) 不同,審查創造性時,將壹份或者多份現有技術中的不同的技術內容組合在壹起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評價。

如果壹項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則不再審查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3.2審查基準

評價發明有無創造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為基準。為有助於正確掌握該基準,下面分別給出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壹般性判斷方法和顯著的進步的判斷標準。

3.2.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判斷

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就是要判斷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顯而易見的,則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反之,如果對比的結果表明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則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3.2.1.1判斷方法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壹個技術方案,它是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基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例如可以是,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開了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或者雖然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發明的功能,並且公開發明的技術特征最多的現有技術。

應當註意的是,在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應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在審查中應當客觀分析並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此,首先應當分析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有哪些區別特征,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指為獲得更好的技術效果而需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技術任務。

審查過程中,由於審查員所認定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可能不同於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現有技術,因此,基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重新確定的該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可能不同於說明書中所描述的技術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審查員所認定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重新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可能要依據每項發明的具體情況而定。作為壹個原則,發明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基礎,只要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從該申請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能夠得知該技術效果即可。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1)如果新的用途僅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質,則該用途發明不具備創造性果、功能及用途的變化是可預料到的,則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 上一篇:工作2年,工商管理專業,可以報考知識產權管理師嗎?
  • 下一篇:國際專利申請的途徑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