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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認識

我國的專利法屬於舶來品,是在借鑒其他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所以專利法當中的某些規定還是需要我們進行仔細探討和研究,以求更好地適用於現實司法實踐,下面就跟隨壹起來了解壹下關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認識。

壹、什麽是專利法

專利法是調整因發明而產生的壹定社會關系,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就其性質而言,專利法既是國內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確立專利權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實體法,又是規定專利申請、審_、批準壹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既是調整在專利申請、審_、批準和專利實施管理中縱向關系的法律,又是調整專利所有、專利轉讓和使用許可的橫向關系的法律;既是調整專利人身關系的法律,又是調整專利財產關系的法律。

二、專利法規定了哪些內容

發明專利申請人的資格,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申請和審_程序,獲得專利的條件,專利代理,專利權歸屬,專利權的發生與消滅,專利權保護期,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實施,轉讓和使用許可,專利權的保護等。

三、關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認識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技術方案”,應該同時具備技術手段、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三要素。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2、在判斷預保護的方案是否為技術方案,符合發明專利保護客體時,應該準確地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上,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壹個整體,判斷其是否采用了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並產生了技術效果,不能簡單地因其包含了技術特征就直接認定其是技術方案,或者因其包含了非技術內容,就認定不是技術方案。需要結合主題、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術效果甚至現有技術等多個因素,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判斷方案是否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以保護符合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保護客體對應的發明專利。

綜上所述,專利法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是關於發明的定義,主要是利用該定義來判斷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應該準確地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上,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壹個整體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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